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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有与民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比较研究——以年度报告为例文献综述

 2020-05-28 07:01:53  

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可以使投资人、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了解企业对环境的污染情况以及企业的环境保护情况,评价企业的经营风险和未来的发展前景,以便利益相关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米志强、谢瑞峰,2014)。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现状研究

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形式主要有三种:通过年报、通过独立的环境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以及通过互联网和新闻媒体等公开披露公司的环境信息。通过年报披露环境信息,是一种重要且不可替代的方式,大部分公司选择在年报的董事会报告和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环境信息(田翠香,2010)。

我国在上市公司环境管理信息披露已取得一定的成绩,突出表现在:在环境管理信息披露规范与监管体系逐步完善的同时,公司环境管理信息的披露内容趋于丰富,形式趋于多样化;上市公司的环境管理信息披露基本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颉茂华等,2013)。但是,对于环境管理信息的披露内容、形式、程度等还存在明显的不一致现象。

在披露内容方面,以定性描述为主,定量描述较少。企业比较偏向披露其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其环境绩效等有利于自身形象的信息,披露的负面信息很少,公开的内容与环境法规的发布具有一定相关性(卢馨、李建明,2010)。定量信息集中在排污费、绿化费等环保费用方面,而环保收入、支出单独列支的企业很少,企业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基本上不能体现环保收益。对于一些重大的环境投资项目也没有相应的成本效益分析,缺少财务数据分析,缺少关于资金投放利用情况的定量信息描述(林俐,2014)。从年报中已披露的信息来看,内容缺乏相关性,达不到应有效果;内容不独立不完整,未能体现环境信息的重要性、明晰性;主要为历史性信息,且大部分是对企业经营状况并不形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实用性较低;对影响企业未来发展的信息披露带有随机性(金莹、应超,2011)。

在披露形式方面,缺乏统一、规范的格式。企业完全是按照信息特点和各自偏好自行决定,形式比较混乱,导致缺乏可比性和可靠性,不利于连续反映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更不利于投资者查阅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秦蕾,2012;金莹、应超,2011)。目前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在年报中披露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其中包括环境保护单独一章),但是依旧缺乏统一标准(蒋洪强,2010)。不过,比较好的一点是,部分上市公司已经在社会责任报告中以图文并茂的形式,运用大量数据、图表及各式鲜明案例,对本公司的环境措施、环境业绩等一系列与环境有关的问题作出了详尽报告(卢馨、李建明,2010)。

在披露程度方面,披露比例较低,以强制性披露为主(何晶晶,2011)。在没有强制约束的情况下,企业披露此类信息的意愿不强。大多数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都是采用文字性的叙述,造成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过于简单(孔龙、刘静,2010)。由于缺乏有效激励和没有来自政府部门以外的惩罚,环境绩效好的公司没有披露更多的高质量环境信息来强化自己的”绿色形象”的愿望,环境绩效差的公司则通过披露一些”软性”环境信息来改善自身环境形象(吕峻,2012)。另外,行业类别对年报中环境信息披露有强相关性,重污染行业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程度要高于非重污染行业(孙贵丽等,2010)。这也为本选题的研究提供一个注意点。

二、公司所有权性质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研究

公司所有权性质(公司性质)对环境信息披露行为具有显著影响,国有企业更易于披露环境信息(卢馨、李建明,2010),并且相对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更高(吴德军,2011;冯波、李强,2015;黄珺、周春娜,2012;尹开国等,2014)。

国有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信息全面而又具体,无论是定性指标还是定量指标均详尽的描述,严格遵守利益相关者理论。私有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不理想,表现在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的披露不仅不完善,还模糊空泛,而且披露积极性不高。这对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不利,也是钻国家法律制度的漏洞。同时私有企业最近几年环境信息披露的状况越来越好,这一方面得益于国家各种规范性和强制性政策的出台,另一方面也是私有企业自身对社会责任认识的逐步提高(颉茂华、焦守斌,2013)。张虹(2014)在研究股权结构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中也发现我国非国有经济环境信息披露欠充分,对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路晓燕等(2012)以股权性质和股权集中度代表国有上市公司可能面临的政治压力,进一步发现国有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显著正相关,非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对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无显著影响。王艳艳、于李胜(2011)认为股权性质对上市公司择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也有影响,国有控股公司股权集中度与管理层选择周末披露的概率呈正U型关系,民营控股公司股权集中度与管理层选择周末披露的概率呈倒U型关系。

目前,关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话题主要表现在两点:研究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和研究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与发展状况并提出一些建议(颉茂华、焦守滨,2013)。笔者发现对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现状或问题的研究大多从分析某个地区或某个行业着手,并且大多数学者只是确认了公司性质(股权性质)影响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很少有人从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角度研究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状况,而将二者结合起来比较分析的更是少之又少。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本选题旨在以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比较为视角,分析南京市上市公司2015年度报告的环境信息公开情况,从中发现问题并提出政策性建议。

参考文献:

[1]米志强,谢瑞峰.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8212;#8212;基于物流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J].会计之友,2014,(29):11-14.

[2]田翠香.我国上市公司年报中的环境信息披露[J].会计之友,2010,(2):8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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