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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确权后“以地养老”模式的探讨文献综述

 2020-06-30 21:10:51  

文 献 综 述

对农村养老问题的学术研究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而 2000 年以来,随着我国开始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更是受到了学术界和政府的广泛关注。结合十九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本课题将分析目前国内以地养老模式的现状。在农地确权的情况下,考虑如何把农民的土地和宅基地合理利用,使其和农民养老结合起来,探究出切实可行的养老模式,
一、农村确权后”以地养老”模式的背景
(一)农地确权的重要性
为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久稳定,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用 5 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农民依法承包的土地颁发一份”身份证”,保障农民对本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合法权益。
孙永辉(2015)[1] 认为,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 使用权) 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土地作为农村最为重要的资源,不仅仅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同时还有着显著的社会保障功能,它是农村人口收入的主要来源,承担着提供养老资源的重责。
刘书鹤(2015)[2] 表示,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在城乡均难以充分就业的大势下, 土地的作用就在于它保证了广大农民就业或部分就业的条件, 保证或部分保证了农民最基本的生活来源。虽然农民外出打工者呈增长趋势,但多数在外生活不稳定,如果找不到工作或对工作不满意,还可以回来种地。
韩芳(2008)[3] 提出,要提高农民的土地收益和养老支持程度,重要的是要稳定土地承包权,有必要变目前的有限期承包为无限期承包,给农民以承包地的转让、租赁、抵押、继承等权利,这样不仅使农民对土地收益有较长的预期, 也可以加速土地的流转。一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可以获得土地流转的收益, 另一部分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可获得规模经营的收益。另外,国家对农业的投入和农产品保护政策也是提高农民的土地收益和养老支持程度的重要方面。
(三) 农地确权的作用
付江涛(2016)[4] 等人提出,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赋予农民更加正式清晰和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增强产权的安全性并降低农民对于土地流转的顾虑,明晰产权从而减少农地流转交易成本,同时还可以通过确权赋权来提高土地价值从而促进土地流转。
刘长猛(2017)[5] 认为,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也是农民最大的资产和权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极大地提高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用益物权的形式固化于农户,明确了承包归属,保障了农户承包权益。
李彤(2017)[6] 认为,这次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创新,是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延伸,为有效解放农村剩余劳动力、推进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经营、保护耕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以地养老”模式的现状
(一)”以地养老”的定义
所谓 ”以地养老”,就是在保障农村老年人宅基地使用权、承包地所有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将流转土地收益返还给老年人,或集中建设老年公寓等。
计宏跃(2016)[7] 在他的报告中提出,”以地养老”是指在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农民合法、自愿的原则,政府将无力进行农业生产的农民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大规模、机械的农业生产,并定期支付一定的价金作为老年农民养老的保障。老年人实行集中居住、分户生活的方式,享受政府的物质和精神的双重照料。
(二)国内外学者对于以地养老模式的看法
王晓慧(2015)[8] 认为,随着新型城镇化以及农民工进城人数的增多,农村出现了大量土地闲置, 加之国家一直力促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土地流转有利于大型机械作业。因此,以承包地流转的方式进行养老不失为一种值得探索的方式,但又不具备普遍性。
李永萍(2015)[9] 指出,国内学界关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有观点认为土地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但这种功能的实现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即土地私有化、土地规模经营。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有将土地私有化之后,才能更好地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从而提高土地保障水平。
国外研究主要有盖尔#183;约翰逊(1997)[10] ,他认为可以将土地所有权交给农民以补充农民养老金的不足。
徐小莺(2013)[11] 总结出以地养老的主要模式包括: 1.抽地。2.土地信托。该制度设想借用信托制度中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相分离的特性,将财产的管理职能交由他人,最终实现自身意图。3.责任田养老保险。是以农村老年人责任田为投保金投向农村养老基地的养老保险方式,老年人口将属于自己的责任田带入养老基地,作为养老保险的基本金;同时子女养老、集体养老和国家扶持并用,成为一种综合性的社会化养老方式。4.反向抵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借鉴反向抵押贷款(Reverse Mortgage)方式,开辟”以地养老”的新型农村养老途径。
(三)”以地养老”模式的研究意义
李永萍(2015)[9] 认为从经济角度而言,在市场经济的评价体系里,老人已经不能算是完整的劳动力,他们进城务工经商已没有任何优势可言,但还具备参与农业生产的能力。因而,利用老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自养,也充分发挥了老人的经济价值,不仅可以保证老人基本的生活水平,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国家的养老负担。
三、农民确权后,”以地养老”模式的可行性
单纯依靠土地养老,对于大多数农村来说,可能并不现实。但是,在家庭和社
会养老经济保障不足的情况下,充分释放土地红利,是强化土地养老功能的有效途径。关键是如何因地制宜,选择适合的模式。
王晓慧(2015)[8] 也指出,站在被承包方的角度,《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土地确权后就可以将这种权利更大地发挥和行使,自由流转交易将会有法可依。届时,各方的民间资本将会着重发力抢占这一领域,有利于进一步探索以地养老的养老模式。
《聚焦国土》(2016)[12] 中提出,从承包地的角度来看,土地承包权流转适合那些已经不具备劳动能力的老人,收益能够成为农村老人一部分稳定的生活来源,将他们从农业生产中解放出来。而对于那些仍具备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应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
周靖麒(2015)[13] 认为,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农村集体组织可以将乡村以前开发的农林场和农户承包的机动地通过租赁、发包等多种形式获取土地出让收益,增加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化解村级债务,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邹丹(2015)[14] 也提出一种模式,具体操作方法就是农户把土地直接出租给公司, 或者先把土地租给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或村委会,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或村委会又把土地出租给种植大户或农业生产公司, 公司在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实施了一体化经营方式或准一体化经营方式。此外,从宅基地换养老的角度来看,以松阳县”暖心工程”为例,在林荣华(2016)[15] 的报告中可以发现,松阳县出台了”以宅基地换养老”政策。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老人用宅基地换老年公寓和”养老金”。老年人自愿把宅基地使用权交还给村集体,然后从村集体获得老年公寓免费使用权,得到宅基地上面的破旧房产的补偿资金,用于养老。二是村集体无偿提供老年公寓。村集体收回老年人的宅基地后,按照村庄建设规划,调剂给其他村民建房, 多余部分复垦为耕地。然后,用调剂宅基地和复垦耕地的收益,修建老年公寓无偿提供老年人居住,直至老年人去世;对宅基地上的房产,按照每平方米平均 200 元一次性补偿给老年人用于养老, 每位老年人可以得到 3 至 5 万元。三是县政府通过统筹城乡土地资源配置,给予配套的资金支持。县政府通过把减少农村建设用地与增加城镇建设用地相挂钩,实现城乡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解决村集体建设老年公寓和补偿老年人的部分资金。因此可以发现,农村”以地养老”必须根据当地农民的实际养老需求,提供符合实际的养老服务,切不可照搬照抄。虽然”以地养老”模式至今还不具普遍性,仅有部分地区进行试点研究。随着中国老龄化社会的加重,考虑农村实行”以地养老”的可能性是极为必要的。土地保障作为农村家庭保障能力的基本核心,其地位与作用不容忽视,探究更新新的以地养老模式,盘活农村经济,刻不容缓。
[1] 孙永辉,农村留守老人新型土地养老模式研究[J],商,2015,(32):61
[2] 刘书鹤,农村老年保障体系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26)

[3]韩芳,农村土地养老保障功能的调查与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08,(33):176
[4]付江涛,纪月清,胡浩.新一轮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否促进了农户的土地流转#8212;#8212;来自江苏省 3 县 ( 市、区 ) 的经验证据 [J].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2016(1):110.
[5]刘长猛,农村土地确权意义与作用探讨[J],河南农业,2017,(28)
[6]李彤,土地确权是推进”三权分置”和土地流转的基石#8212;#8212;《农地确权对耕地保护影响研究》书评[J],农业经济问题,2017,(08):94
[7]计宏跃;、向燕、郑一心、王诗雨,农村实行”以地养老”的可行性分析[J],才智,2016,(31):237
[8]王晓慧,多地农村尝试以地养老[J],农家顾问,2015,(15):6
[9]李永萍,”养儿防老”还是”以地养老”: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分析[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2):104
[10]盖尔#183;约翰逊,经济发展中的农业、农村、农民问题[D].经济研究,1997,(1) : 43
[11]许小莺 ,我国农村以地养老政策及其法律思考#8212;#8212;老龄化背景下的土地流转问题研究,漳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1):45
[12]农村”以地养老”现状调查[J],国土资源,2016,(12) :20
[13]周靖麟,开展农村土地流转 盘活农村土地资产[J],吉林农业,2015,(19) :69
[14]邹丹,论农村失独家庭”以地养老”[J] ,法制与经济,2015,(20) :138
[15] 林荣华、 叶丽英、 项柳洲,宅基地上的”暖心工程”#8212;#8212;松阳县探索”以宅基
地换养老”的调查[J],基层传真 ,2016,(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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