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确权后农民财产收益增加及分配问题的探讨文献综述
2020-06-30 21:10:51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二元经济结构带来的不良影响愈发加剧,我国农民的收入渠道在这种经济状况下需要拓宽。从农民的收入构成来看,农民的收入由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构成,其中财产性收入被很多学者认为是农民收入中最具增长潜力的一部分。
一、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概念性界定
刘淑清(2014)[1] 认为财产性收入是家庭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利息、租金、专利收入以及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田代贵,马云辉(2015)[2] 认为财产性收入是指金融资产或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所获得的收入,简单来说就是农民在一定时期内让渡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收入。
刘鸿渊,刘可(2015)[3] 认为财产性收入本质上是一种租金形式,是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向家庭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主体提供资金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而获取的租金收入。
二、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
张克俊,高杰,付宗平(2015)[4] 提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收入虽然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但与农民纯收入增长相比,农民财产性收入呈现出基数小、占纯收入比重低、与城市居民差距大、地区之间不平衡的特点。
刘淑清(2014)[1] 认为,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为财产性收入增速和占农民总收入的比重最低、财产性收入水平和占比地区不均衡、财产性收入结构地区差别大。
田代贵,马云辉(2015)[2] 就农村集体资产及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状况提到,从全国看,农民财产性收入近年来保持着与总收入同步增长的态势,但仍然处于基数低、贡献小的基本格局。
针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客观现状,大多数学者的意见基本一致,分歧不大,但却很少提及确权后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状况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