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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企业社会责任驱动因素影响研究文献综述

 2021-12-26 16:34:11  

全文总字数:1581字

金融业社会责任驱动机制相关探讨文献综述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时代和社会进步的大趋势,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金融业也如此,随着社会各界对金融业社会责任关注的不断升温,金融业有关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已经成为一种要求。要求分析我金融业社会责任驱动机制相关问题。通过对金融业社会责任的来源,金融业当前社会责任发展趋势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的动机及经济后果,理清目前已有研究的层次和结论,再从金融业自身,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层面对金融业社会责任驱动机制的管理提出相关对策。

一、国内文献综述

我国学者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研究主要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开始的。高巍(1994)认为企业在追逐利润,谋求自我生存与发展的同时,还要维护社会和公众利益,承担社会发展的责任,如缴纳税金的责任、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等。李鸿贵(1995)认为企业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应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尽量地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标准,并积极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个体应包括对消费者的责任、对政府的责任、对国家及主管部门的责任三个方面。张兰霞(1999)认为,企业为所处社会的福利而必须关心的道义上的责任。陈炳富、周祖城(2000)认为广义的金融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应承担的,以利益相关者为对象,包含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责任。狭义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指道德责任。郑孟状、潘霞蓉(2003)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

二、国外文献综述

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米尔顿bull; 弗里德曼。弗氏是一位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大师,在1970年给纽约时报写的那篇引发了一场有关企业CSR的大论战的文章中,他分别从经济角度和哲学角度阐发了自己的观点,后者包含了自由,个人主义,以及避免市场合谋现象的存在,认为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前者认为,个人可以同时投资于资本市场以及把一部分所得利润用来作公益事业。当然,社会公共品也可以让企业以CSR的形式来提供,但一般来说,由CSR形式提供的公共品给个人带来的效用是比不上个人自由捐赠所带来的效用。因此,弗里德曼(1970)被广泛引用的一句名言就是:“企业有且只有一个社会责任——利用资源并在游戏规则许可的范围内提高盈利能力,也就是说,在一个开放与自由竞争的条件下诚实无欺地从事交易活动。②”
在弗里德曼的分析框架里,企业是由股东所拥有的,股东跟企业管理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企业的管理者只是企业的雇员,其责任就是在遵守社会基本秩序(包括法律上的,伦理习惯方面的)的前提下,根据所有者的意愿来管理企业,为股东尽可能地增加利润。如果在此基础上还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那无异于管理者不经股东、顾客和雇员的同意就用他们的钱来解决社会问题,这实际上是变相地向他们征税,把政治机制扩展到经济领域,从而根本上破坏了个人的自由和市场经济制度按照这一关系,管理者是服务于股东的利益的,是不允许出现损害股东利益的现象的。进一步说,这一论断是由著名的费雪分离定理(Fisherrsquo;s separation theorem)引申过来的,费雪分离定理的原意是说,个体(指股东)在生产(这里指获取利润)和分配(包括个人消费和捐赠)之间是可以分离的,即可以先最大化股东利润,再把所得利润在个人消费和个人捐赠之间作分配。在这里,由于社会公共品是非贸易品,不满足费雪分离条件的前提假设。但是尽管如此,我们可以把股东的决策拆分成,投资于一家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然后再把所得利润的一部分作个人捐赠,这一决策过程也可以由直接投资于一家CSR企业来形成,股东既可以获取部分的利润回报(financial returns),还可以从CSR企业用另一部分利润来提供的公共品中获取一定的社会回报(social returns)。

资料编号:[88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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