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发展背景下资源税改革研究文献综述
2020-06-06 11:07:17
全球变暖的加剧催发了低碳经济的热度,中国在全球碳排放量排行榜上已然处于第一位,承受着来自各方的减排压力,所以在十八届五中会议上提出绿色发展的概念,以减少碳排放,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虽然近几年已经不再单方面强调经济的发展,长时间过于粗放的经济模式和配套的制度规章不是一朝一夕之间可以轻易破除的,所以未来的资源税改革仍然任重道远。
中西方对税收的作用研究方面有相同之处,税收是调节收入、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在宏观方面起到引导作用,在发展低碳经济的方面,税收自然也会起到作用。关于税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刘楠楠(2015)指出资源税改革”可以通过增加资源型企业使用资源的经济成本,促使企业改进技术,在不削弱甚至增加经济效益的同时,达到合理消费资源的目的”[1]。在税收对资源的调控方面霍特林(1931)在《资源消耗的经济学研究》中早有研究,他通过研究可耗竭资源的最优开采问题,从而提出了”时间倾斜”的概念。他首先假设可耗竭资源储量是外生的,通过计算得出结论,税收能够改变可耗竭资源在时间上的分布。也是说,”政府可以通过资源税的调节来控制资源的耗竭速度,即人类的开采速度”[2]。关于资源税开征的理论依据张二茹(2015)列出了三个方面:马克思地租理论强调资源为国家所有,资源税是地租的体现,外部性理论则认为税收是对外部性造成差异的矫正,是我国征收资源税的依据,而可持续发展理论是指”政府可以通过资源税引导社会资本从耗竭型能源产品向节能型能源产品转变,并且促进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效率。还可以利用税收总量调节功能,实现未来我国资源的有效供给总量的相对均衡”[3]。
税收政策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推动产业升级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李波(2015)建议对于”高投入、高耗能、低产出、低效益的产业和项目课以重税,包括资源税、消费税和未来开征的环境税等,实现税收对这些限制类产业加税式的约束机制,通过改变产业要素投入、生产过程及产出结果,调节现有产业结构的存量,进而带动三次产业及其内部结构优化升级”[4]。
自1984年颁布《资源税条例草案》以来,资源税经历了几次改革,大致的改革方向是扩大征收范围,修改税率和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张海星(2013)提出2010年国务院进一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仍有三大突出问题未能得到解决 :”一是税率设计依然偏低,没有体现资源的稀缺性,也没有考虑资源开采所造成的环境破坏, 仍然停留在对级差收入的调节上; 二是应税资源的税目范围尚未拓展,一些稀缺资源如土地、水、森林、草原等仍没有纳入征收范围; 三是与资源相关的利益主体的分配关系尚未捋顺”[5]。李翔宇(2016)也指出改革前的资源税存在种种弊端,主要有”割裂税价联系,税收调节作用无法发挥;被动的滞后调整,交易成本较高;以量计税,不利于合理适度开发;税费种类繁杂,煤炭企业企业负担较重”[6]。
资源税合理的定位有利于明确未来资源税进一步改革的前进方向,所以卢真、李升、芮东(2016)等认为”经过一系列的改革现在资源税的定位已经不是调节级差收入了,而应该定位在促进节约资源,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上了”[7]。陈宇涵,张永忠(2016)有不同的观点,他们觉得资源税不可以代替环境税的功能,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他们认为资源税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金,”改革之后的资源税在名义上是税金,其实已经明确它的性质了,所以后续改革的重点是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全面清理各种收费,确定合理的负担水平”[8]。
资源税虽然在促进资源合理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有促进作用,但是各个”绿色税种” 之间应该有明确的职能划分和合理的税负分配,所以刘植才(2014)认为”资源税的税负安排应该为下游生产环节以及消费环节的环保税预留出一定空间”[9]。
”税费是价格形成的原因之一,但是因为资源税费在价格形成的权重各不相同,资源税费的变化对价格的影响是不确定的”[10],所以刘明慧、赵敏婕(2015)得出分析认为要进一步厘清资源税费体系和价格补偿的关系。谷世孟(2013)则从经济角度进行分析,资源税从根本上来讲也是一种价格机制,是资源稀缺最根本的解决方法和激励机制。她认为”资源税经济效应的作用机制,可以通过资源税对消费者的引导机制,对生产者的激励机制、以及对技术的诱发来实现的”[11]。
徐晓亮,程倩,车莹(2015)等分析得出结论:”在节能减排方面,煤炭资源税改革能有效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单位 GDP能耗和能源消耗总量,并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在定价方面,采用 5% 从价税率而不进行资源补偿时节能减排效果最佳,有效抑制CO2 和 SO2 排放”[12]。冯煜纾(2016)也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结论:”增加资源稅费占比能够提高资本产出和能源产出的弹性系数,促进资本和能源产出效率的提高;而减小资源稅费占比则会降低资本产出和能源产出的弹性系数,不利于提高资本和能源的产出效率”[13]。
不可否认的是资源税虽然能够在节能减排方面做出贡献,但是如果实施不当也会有南辕北辙的效果。因为在我国资源分布有很大的不均衡性,所以周志波、张卫国(2015)指出将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会造成资源节约利用的”负激励”。”地方政府为了获得短期税收收益和执政业绩,可能会放纵某些不利于生态环境和破坏性开采的行为,不利于生态的健康发展和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4]。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赵韧(2013)提出的解决办法有:”中央和地方享有的税收管理权、收益分配的比例应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资源补偿和环境恢复机制的构建必须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应明确规定资源税收益分配中的资源补偿费用比例,并对地方政府建立的环境恢复与资源补偿专项资金予以监督,确保生态环境的正常化”[15]。
在如何进一步进行资源税的改革常建(2014)认为”要提高税率、大征收范围,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改革中要对各行业进行引导和调控,处理好资源税和其他税种的关系”[16]。周源龙(2016)在后续改革的建议中也提出要扩大征收范围,”把需要节制开发和保护利用的水资源、大气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统统纳入到征税范围当中,从资源的种类上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17]。谢尔曼(2016)除了以上观点还在改革建议中提出”强化地方政府税收调控自由度,完善税收体制増强管理”[18]强调在中央统一调控的基础上,地方政府需要被赋予一定的权利,进行税率的适度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