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融资借款人信用风险管理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14 15:59:53
1.1研究目的与意义
股众权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以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其中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资入股公司,来获得未来收益。股权众筹有三大主体,分别是借款人、投资人以及众筹平台,借款人与投资人通过众筹平台联系起来,达成一种依托于互联网之上的投资。作为互联网和金融相结合的一种创新型融资模式,股权众筹的确为我国广大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者们拓宽了融资渠道,提供了新动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融资难问题。
股权众筹融资模式起源于国外,在我国的起步相对较晚,但它以其“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以及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一下子便吸引住了我国广大投资者的目光,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但也正是因为股权众筹的这些特点,使得它跳出了传统融资模式的框架与监管体制,面临着诸多风险和问题,稍稍运作不当便会给各大参与者带来损失。
现阶段我国在股权众筹这一块尚处于摸索阶段,立法滞后的问题非常明显,在信息披露、体制建设、资金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等等各个方面都还有较大缺陷,这些都成为了股权众筹融资模式在我国健康发展的阻碍。本文正是基于以上考虑,才选择从借款人信用风险管理的角度对股权众筹融资进行深度分析与研究,期望能找到一些现实途径来解决当前我国股权众筹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与措施。
1.2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1.2.1 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美国为了刺激创业,增加就业,出台了一系列与资本市场密切相关的法律。余涛(2014)认为,2012年4月生效的《创业企业扶助法》(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JOBS法案)正是其中之一。该法案总共由五大部分组成,其中第三部分是直接针对股权众筹的立法。站在借款人的视角,JOBS法案对其信用风险的管理主要有三个方面:(1)筹资金额要求;(2)披露要求:(3)资格条款的审查义务。
高新宇,陆范佳(2015)则着眼于我国众筹行业的发展,分析了众筹融资运营模式下的风险起源及表现形式,还探讨了防范风险的措施。
王曙光、贾镝、贺潇(2015) 则更进一步地指出,2013年10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出台了众筹新规提案,以期进一步规范股权众筹市场,在信息披露和筹资上限的基础上,借款人还被禁止通过广告宣传发行以及有任何补偿促销者的行为。
任晓聪,和军(2016) 再把目光投向国内,指出自2011年7月我国首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成立以来,众多不同类型的众筹网站纷纷上线,由此开启了中国众筹的序幕。总观这些年我国融资成功的众筹项目,借款人往往有以下四点:(1)设置合理的融资金额与回报机制,除了物质上的回报,精神鼓励也必不可少;(2)设计、改进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注重与投资人的交流,将市场面向大众;(3)创新营销手段与方法,如将众筹项目以精彩的视频、悦耳的音频或者 形象的画作等多种形式展现给公众,以吸引更多投资人;(4)对融得的资金和后续经营中的风险进行严格把控,并定期公布产品推广进程与结果,提升投资人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