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普惠金融的风险管理文献综述
2020-04-14 15:58:21
1.1目的及意义: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代要求,中国农村的脱贫攻坚战也进入了关键的冲刺阶段,然而一直以来,尤其是在我国偏远地区,金融排斥的现象一直存在,许多普通农民,贫困户,和小微企业难以享受和城镇居民及大中型企业同等的金融服务。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正式提出了发展普惠金融的要求;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了加强农村普惠金融建设的要求;在2016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 (2016—2020年)》。目标是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显著提升金融服务满意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特别是要让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使我国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居于国际中上游水平。
但是,普惠金融在我国农村蓬勃发展的同时,仍然面临着一些风险和阻力,例如:监督管理机制还不够健全,普惠金融是一个新兴的概念,于2005年联合国在宣传小额信贷年时提出,2006年国内的研究人员焦瑾璞在亚太地区小额信贷论坛上第一次将普惠金融的概念引入国内。所以其实普惠金融仍处在起步阶段,相关的监管机制和配套的法律体系仍需要一定时间来完善。
另一方面,我国的金融机构如何处理普惠金融和小额信贷的关系,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这些普惠金融的针对对象,对金融机构而言风险较大但是收益较低,过多投入资金到普惠金融领域,可能对机构的正常主干业务产生影响,也可能使其不得不用其他方面的收益来弥补普惠金融领域的亏空,而且银行网点在边远地区的覆盖面本来就有限,如果新建更多网点和机构,所要求的人力成本和土地资源成本也是代价高昂的,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这一现象虽然有望得到一定的改善,但是根据调查来看,农村仍然有一部分人群对网络不够了解,这又加深了困难。而且,一个政策或概念从提出到实际应用再到为受益者所接受需要一定的缓冲期,如果不能在我国农村把普惠金融的概念做到有效的宣传和细致的科普,可能不会被基层群众所理解,使得工作难以开展。
最后普惠金融仍然很难做到资源的合理配置,偏远地区由于信息不畅,交通不便,对政策的理解和要求比较滞后,不够全面,那么如何做到将有限的金融资源分配到有需要的人手中,如何确保资源不被浪费和滥用,也是需要探究的问题。因此本文将研究如何管控中国农村普惠金融的风险,并提出一些建设性和有实际应用价值的意见,目的是为了探讨在深化中国金融慕体质改革的大背景下,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代要求下,如何建成一个完善的,多层次的,可持续发展的普惠金融体系,如何解决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一些问题。
1.2国内研究现状
马洪范、商瑾(2010)认为,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贷款通则》,使其适应在新时期普惠金融发展的需要。
唐宁(2013)认为,普惠金融的发展,为了解决小微人群农户获取资金的问题,根本在于解决信用问题。应建立民间借贷监管机制,坚决制止和打击赖债、逃债、废债等不良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合法的农村金融活动,改善农村社会信用环境,从而有效防止农村金融风险的发生。
焦瑾璞(2015)认为,移动金融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中大有可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移动支付相应的政策制度,特别要鼓励移动支付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王呈琛(2018)则认为金融风险是金融市场难以避免的现象, 如何有效规避金融风险也就成为农村发展普惠金融的关键问题之一。近几年, 农村普惠金融发展较快, 也正因为如此, 金融风险潜在的威胁也就比较大, 如信贷偿还不及时、贷款坏账、恶意洗钱等。究其原因, 还在于农村地区的金融监管体系并没有像金融市场那样较快发展, 从而导致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增加, 给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及经济增长带来影响。风险防控能力脆弱的原因主要来自:一是农村贫困人口及小微企业可供抵押的资产有限, 按金融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相对不足, 因而提高了金融风险的发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