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效性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01 11:01:46
文献综述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指法定范围内的国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有关机关申报法定范围内的财产并接受有关机关监督检查的法律制度。自20 世纪80 年代起,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以其独特的反腐功能逐渐获得了世界的认可与应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诞生于西方国家,被视为政治文明程度发达的重要标志,有”终端反腐”之称。然而在中国,虽然该制度十多年前就已经被列入人大立法规划,但直至今日,”只闻其声,不见其人”恰恰是”阳光法案”在中国的真实写照。为何一项利国利民、国人引颈期盼的制度却迟迟不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其中因素值得玩味。我国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借鉴国外的经验和做法,重视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及其实效性的研究和探索,在全国抓紧建立健全并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让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成为推进制度反腐的突破口。
国外对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研究,对于财产制度的定义,Famsworth认为,财产申报制度是指通过公开公职人员个人财产收入,预防、处置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权钱交易的一种制度(Famsworth. Introduction to The Legal Systen of the United States. New York)。费京润认为,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是指公职人员、公职候选人对财产登记和财产登记公开,防止公职人员不正当的财产增值,确保公务的公正性的制度。(费京润.韩国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法学杂志。1997)。对于申报主体的定义Matthew Bender认为,在美国申报的主体大都为高级公务员。包括统总统、副总、国会议员、联邦法官在内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高级公务员或或者与其俸级相当的人员及其配偶、受抚养子女(Schuman D. Public Administration in the Uinit States. New York: Matthew Bende)。 对于财产的申报内容Kneenth Culpdavis认为,美国公务员需要申报的财产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财产及收入。包括个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所有财产,这些财产所带来的收益,以及各种服务性收入;第二类是交易活动情况。包括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房地产、证券、债券、互助基金股票及其他证券;第三类是获赠及报销情况。所接受的食、宿、行、乐方面的馈赠和款待、各种补偿、好处及其他有价值的赠品;第四类是债务及受雇情况。债务包括超过一万美元及申报期间财务降至一万美元以下的(Kneenth Culpdavis. Property Declaration System in Unites States, Los Angeles:Western Publishing. 1 999)。 Garry Redan认为,新加坡财产申报:每位公务员在任职之初,必须详细申报个人财产,这包括其拥有的股票、房地产和其他方面所获取的利息收入,还包括其担保人或家庭成产申报清单,可以引发利益冲突前项的投资情况,并注明变动原因(Garry Redan. Singapore Changes Guard: Social Poinicai and Economical Directions in the 1990s. New York: Martins Press. 1998)。有学者指出任何公共官员或雇员违反财产申报规定的,将被处以不超过一定刑期的监禁,或者处以不超过一定金额的罚金,或者两者并罚(Mark Daviest. 1 987 Ethics in Government Act: Financial Disclosure Provisions for Municipal Officials and Proposals for Reform Processes. New York: Aspen Law Business Publishers. 2003)对违反财产申报科以重罚,可以使得那些心存侥幸、拒不公开财产或不如实公开财产的公职人员承受着巨大的法律、道德和心理压力,迫使其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要么就自动辞职。
在国内对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概念定义,吕荣昌认为,财产申报制度就是通过政府公务员向当局申报个人财产、个人经济利益获得的方式以及各种投资活动情况,以公开个人及家庭成员的经济和变化状况,以便使民众对其监督,来限制消除各种现实的和潜在的贪污贿赂行为,从而防止政府公务员滥用职权、贪赃枉法、营私舞弊(吕荣昌.从韩国反腐肃贪看财产申报制度.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宣传文集,1996)。何承斌认为,目前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主体限定将申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范围过于狭窄。应将范围适当扩大至法院、检察院、公安等一些重要职能部门中领导、军队中的官员及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等(何承斌.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王蓉综合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以及基于我国国内现实和国情,提出应把一般申报主体限定为公务员及受辐射到申报主体的相关近亲属(周攀,王蓉.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四川行政学院)。刘秀认为我国在公务员财产申报时间设计上也不科学。只是一年申报两次、半年申报一次的日常申报制度。仅仅规定日常申报,而不规定初任申报和离职申报,其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的,即不能将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完全置于监督之下(刘秀.建我国切实可行的财产申报制度.成都行政学院学,2006)。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中国迟迟未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有两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现有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未能落实到位,二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制化进程缓慢。导致这些问题存在的困扰因素很多,一是现有规定漏洞凸显,如法律位阶低、申报主体范围窄、申报内容不全、申报种类单一、问责过轻、有关申报材料的公开规定不规范、受理审查机关缺乏独立性;二是配套制度严重缺失,如对权力的监督无力、对举报者缺乏有效地保护、缺乏真正的金融实名制、对财产转移的监控力度有限;三是遭遇强大的主观阻力,如领导层消极被动、申报主体对制度缺乏认同感。这些问题与原因的存在,使得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功效大打折扣。
综述所述,我们亟需明确努力的方向,加大研究探索的力度,着力于解决官员财产申报所面临的种种问题和困难,完善制度的内容设计、配套措施的建设、大力清除主观方面的阻力,切实建立健全适合我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树立廉洁、透明、高效的政府形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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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振国,刘长敏.各国廉政建设比较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3]汪玉凯.深化改革要敢于触动既得利益一一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几点思考.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