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献综述
2020-03-31 12:03:54
文 献 综 述
作为在我国古已有之的”官场警钟”,行政问责在处理官员履职不力,贪污腐败等失职、渎职行为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发生在本世纪初的”非典”疫情让全国上下掀起一场”问责风暴”,在国务院的大力推动下,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问责体系在”非典”之后开始逐步建立起来。应该看到,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已经成为转型期中国的重大政治议题,推进行政问责制度化、规范化,对于实现”大国善治”,扮演好政府的服务角色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我国的行政问责由于起步较晚,在实施的进程中还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让行政问责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效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
对于行政问责的概念,国内外学者都进行了相关探讨。美国学者杰#8226;M#8226;谢菲尔茨在1985 年主编的 《公共行政实用词典》中,将行政问责界定为”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高官,必须对其组织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或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接受质问、承担责任。”这一界定是国外较具代表性的观点。
国内学者对于行政问责的概念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永桃教授认为,行政问责是一种权力主体向掌权者的质询和追究责任的行政制度。(张永桃主编:《行政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 )
吴传毅认为,行政问责是指对担负主要行政职权的行政人员因未能履行其职责或履行职责存在瑕疵、或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或因行政不作为,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给行政权力的行使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时,由拥有问责权的特定主体按照法定程序追究其责任,令其承担某种否定性后果的监督行为。(吴传毅:”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制度完善”,《理论与改革》,2010年第一期)
刘祖云、王彬彬认为行政问责制是指:政府或行政官员因未能履行其职责,或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抑或因行政不作为而违反法定义务,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政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时,由特定主体追究其责任,责令其承担某种否定性后果的规范性制度设计。(刘祖云,王彬彬:”责任政府:行政问责从学术、立法到机制的逻辑”,《学术界》,2008年第五期)
二、我国行政问责的实施与发展进程
行政问责在我国虽已有悠久的历史,但谈及现代意义上的行政问责实施进程,则应从上世纪末开始说起。薛瑞汉认为行政问责在我国的引入,源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2002年7月香港”主要官员问责制”,为中国首次带来行政问责的概念;二是”非典”之后的问责风暴,极大激起社会各界对行政问责的关注度,国内对行政问责的理论研究进入一个新高度。(薛瑞汉:”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7年第三期)
徐珂对我国行政问责的实施进程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2002年4月17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了高官问责的方案,并于同年7月1日实施; 2004年2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3月5日发布的《政府工作报告》、4月中共中央批准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都对行政问责制作了明确的规定;2005年4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又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2006年3月发布的《政府工作报告》和9月4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电视电话会议中,温家宝总理又进一步强调了行政问责制;国务院出台的1 5文件中,对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作了较为系统的阐述;2008年3月25日,温家宝总理在新一届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时指出,今年将加快实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徐珂:”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的主要措施”,《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五期) 三、我国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与面临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