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的财政补偿机制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01 11:01:57
我国是一个灾难多发的国家,四川汶川里氏8.0级强震﹑南方特大雪灾﹑温州动车追尾以及几乎每年都会出现的台风﹑洪水﹑泥石流,这些突如其来的灾难以其不可预测性,难以抵御性和巨大破坏性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重大的人员伤亡。
据我国民政部统计显示,近年来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千亿元以上。
王和(2005)在《对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一文中阐述了我国当前面临的严峻的巨灾风险考验,按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自然灾害造成的年均直接经济损失为:50年代480亿元,60年代570亿元,70年代590亿元,80年代690亿元,进入90年代以后,年均已经超过1000亿元。
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给我们带来的不是风险的减少,而是增加。
一是尽管人们一直在巨灾做斗争,结果是既有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而新的风险又产生了;二是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导致巨灾风险的增加;三是人口和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和集中,巨灾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将越来越大。
可惜的是我国仍没有建立起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的财政补偿机制,导致赔偿金额仅占损失的万分之一。
因而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中的财政保障机制进行深入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关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严格定义,国内外有较多的看法,但没有较大差异,简言之,就是指发生概率低但造成损失严重的事件。
姚庆海(2006)在《沉重叩问:巨灾肆虐,我们将何为?》一书中指出,巨灾风险具有个人风险属性和公共风险属性,但因个人风险属于一种相对孤立的事件,不会产生社会性影响,因而通常情况下我们将巨灾理解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文中同时指出,巨灾损失的5点发展趋势:1.巨灾发生的频率增加;2.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规模扩大;3.巨灾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威胁更为严峻;4巨灾发生的频率将增加;5.造成巨灾损失的种类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