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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财务影响分析文献综述

 2020-06-06 11:07:05  

我国于2012年1月在全国范围制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一套完整的改革方案,其中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改革较为突出,于是改革的方案在全国逐渐扩大,此后的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同时进入改革试点阶段。随着改革的深入,2016年5月1日李克强总理宣布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的范围由此被扩展到建筑业。对此,许多学者在相关文献中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周晓静、刘婷(2015.1)提出”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对建筑业产生较大的影响,增值税比营业税更具备优势,有利于优化建筑业整体的税收结构。[1]同样,毛叶(2015.1)认为”营改增”的推行具有实践的必要性,建筑业税务的转变对企业的财务会计和相关政策的顺利渡过有着显著的影响。[2]

”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的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在征收过程中针对企业的生产或者服务相应的增值环节进行缴税。建筑业是专门从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及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等业务。白彦锋、张静(2016.7)提到建筑业是一个独立的物质生产部门,与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共同组成我国国民经济的物质生产部门,是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之一。[3]

冯焱力(2016.10)认为在税制改革之前,建筑业由于收款比工程进度慢,税金的缴纳除所得税超额外,营业税的税金也出现了严重超额的现象。而在税制改革之后,在确认企业的收入以及工程款项全部收回之后进行纳税,促进了企业现金流的有效流转。[4]

林茜(2016.10)提出了营改增的内涵:营业税与增值税是我国重要的税种,增值税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比营业税更强,营改增有利于健全税制;并且在税制改革的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简易计税法,而一般纳税人适用于一般计税法,会计业务处理发生了相应的变化。[5]

魏晓东(2016.8)表明在建筑业中,营改增政策的实质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分别是流转性、增值性、耗时性以及物化性,它们从避免重复征税、将原材料进行加工、依靠施工材料的输入方式和纳税对象几点进行阐述。[6]

建筑业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不符合增值税的抵扣机制,导致建筑业长期重复征税,从而影响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张阳明(2015.8)在营改增的主要问题探讨中指出增值税的核心运行机制为增值税的抵扣机制,即增值税款能够随同货物、劳务的流转而转嫁给最终消费者,避免重复征税深受世界各国所青睐。[7]同样,王媛、袁声莉(2016.3)指出建筑业工程消耗的建筑材料及其相关的物资均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然而这些材料已经按流转税额缴纳的增值税可能会存在由于建筑施工的企业并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从而购进的建筑材料承担的增值税进项税无法抵扣,那些按照外购的建筑材料在计算营业税,就构成双重征税。[8]

高培勇(2013.7)从宏观经济运行的视角提出营改增是完善现行流转税制的基础举措,能够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推进增值税可能催生地方主体税种和地方税体的重建,也可能催生直接体系建设的提速,也倒逼分税制财政体系的建设。[9]因此,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

然而,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却也面临着一些或多或少的问题。张国英(2016.3)认为目前,对我国建筑业”营改增”所遇到的最大的挑战就是增值税抵扣与经营管理形式不符的状态,建筑业的特点中最为普遍的就是它的经营规模范围大、构成业务的因素是各种各样而且复杂的。[10]杨威扬(2012.3)也提到了建筑业的经营形式是联营合作、分层包管,项目种类繁多、广泛分散,采购原材料的数量比较多且很复杂,这形成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很难获得的原因之一,也是这个特点不仅没能成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反而使其建筑企业的实际所负担的税收提高了不少。[11]

王甲国(2016.1)针对发票管理机制不完善、建筑业下游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会计核算难度加大、集团公司规模下的挑战以及行业”潜规则”带来的法律风险等方面的进行探讨,总结了建筑企业面对的机遇和挑战。[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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