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视角下的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现状和建议研究毕业论文
2020-02-15 19:57:45
摘 要
在司法改革如火如荼进行的社会背景下,未成年人检察体制改革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成为了学者们研究的重要项目,同时,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2018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共青团中央共同签署了《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协议推动未检工作实现刑事、民事、行政三个领域的全覆盖,建立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机构,完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配套工作体系。完善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不仅仅只依靠于政府与法律的推动,还需要共青团、关工委、妇联、民政、社工机构、学校、社区、企业等社会各方力量的通力合作、群策群力。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这一部分的相关法律及体系建设发展较西方稍慢,理论研究滞后、理论依据不足,在未检工作社会支持体系方面的建设也正处于初期摸索阶段,许多困难与问题亟待解决。
文章借鉴内容分析法,通过对未成年人检察相关政策法规的发展总结、各地未检体系的实际发展典型、社工机构帮教服务的案例等的分析,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基于我国国情与具体情况,从社会工作的视角下,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论提出体系建设及发展建议。
本文将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进行概述,分析未成年人及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未成年人检察的目的与理念;第二部分为对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发展进行梳理,从相关政策入手,将发展过程分成几大阶段;第三部分明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内涵、目的、功能;第四部分为各地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现状,通过查阅期刊论文、相关书籍及新闻等,归纳各地的做法;第五部分即为发展中的问题,通过对各地建设现状的了解与分析,从社工专业视角发现问题;第六部分为建设,针对发现的问题,从社会工作视角提出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社会工作
Abstract
Under the social background of judicial reform in full swing, the reform of juvenile procuratorial system has attracte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and become an important research project of scholars.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support system for juvenile procuratorial system has also become a hot topic of social concern.On feb 9, 2018,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SPP) and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youth league (cyl) jointly signed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on building a social support system for juvenile procuratorial work.The agreement promotes the full coverage of non-prosecution work in criminal,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fields, establishes a judicial social service institution for minors, and improves the supporting system for handling juvenile cases.The improvement of the social support system for juvenile procuratorial work not only relies on the promotion of the government and the law, but also requires the full cooperation and joint efforts of the communist youth league, the guan work committee, the women's federation, civil affairs, social work institutions, schools, communities, enterprises and other social forces.In China, the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laws and systems related to juvenile delinquency is a little slower than that in the west.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 lags behind and the theoretical basis is insufficient.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support system for the work without inspection is also in the initial stage of exploration, and many difficulties and problems need to be solved urgently.Based on the content analysis method, through the summary on the development of minors procuratorial relevant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the typical inspection system of the actual development, social work institutions of education service case analysis, find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implementation, and based on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the specific situation, from the Angle of social work, the use of professional social work theory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six parts.The first part is the introduction, which summari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in China,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juvenile and juvenile delinquency, and the purpose and concept of juvenile prosecution.The second part is to comb out the development of juvenile procuratorial work in China, starting from the relevant policies,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is divided into several stages;The third part defines the connotation, purpose and function of juvenile procuratorial work and social support system.The fourth part is the status quo of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support system in various regions without inspection.The fifth part is the problems in the development. Through the understanding and analysis of the construction situation in various regions, the problems are foun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workers.The sixth part is construction, aiming at the problems found, and putting forward Sugges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work.
Key words: juvenile prosecution;Social support system;Social work
目录
一、引言 1
二、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发展梳理 3
2.1 萌芽探索阶段 3
2.2 深化发展阶段 3
2.3 进一步发展阶段 4
三、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内涵、功能 7
四、各地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现状 8
4.1 未央模式 8
4.2 上海模式 8
4.3 成都模式 9
4.4 武汉模式 10
4.5 浙江模式 10
4.6 重庆模式 11
4.7 苏州模式 11
4.8 天津模式 12
4.9 深圳福田“大爱福田”涉案未成年人精准帮教模式 12
4.10 北京海淀模式 13
五、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5
5.1 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缺乏工作标准和规范 15
5.2 缺乏对未成年人的系统评估 15
5.3 帮教人员专业性较弱 16
5.4 对低龄未成年人、性侵受害人等高危群体的关注不足 16
5.5 帮教缺乏持续性 16
5.6 犯罪预防过于零散,有效性存疑。 16
六、社会工作机构参与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建议 18
6.1 运用生态系统观对未成年人进行系统评估 18
6.2 社工帮教工作系统化,持续化 19
6.3 提高对被害人、低龄犯罪未成年人等群体的关注 19
6.4 社工主持恢复性司法 20
6.5 犯罪预防系统化 21
参考文献 23
致谢………………………………………………………………………………………………………………..24
一、引言
2009年至今,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数量呈持续下降趋势,特别是在近几年犯罪人数下降幅度较大,平均降幅超过了12%。[[1]]在2017年中,全国受到批捕的未成年犯罪人数为2.81万人,不批捕1.42万人,而受到全国范围内起诉的未成年犯罪人数为4.36万人,不起诉1.01万人。相比起2007年时全国判处的未成年犯罪人数共8.7万人这一数据,在我国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努力下,从数据看已颇具成效。[[2]]但相对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却愈发不容乐观。过往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多集中为盗窃、抢劫、聚众斗殴等,但如今贩毒、卖淫等情节较为严重的犯罪事件,也开始出现了未成年人的身影。与此同时,未成年犯罪出现了犯罪主体年龄、学历“双低化”;犯罪动机随意化;犯罪形式团体化;犯罪手段多样化等多种特点。[[3]]
未成年人正处于一个思想、认知不稳定的阶段,生理与心理都尚未发育成熟,行动处事容易受冲动意识影响,不考虑行为后果。同时一些未成年人受到影视剧等“大哥”情结的影响,讲究哥们之间的义气,喜欢拉帮结派,甚至成立帮会、团体,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小型犯罪团伙。这与未成年人尚不成熟的生理、心理状况密切相关。当下大多的涉罪未成年人的特点,一是受客观环境影响较大,容易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对黑白是非缺乏判断力;二是大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历史较短,主观上其实并没有太大的恶意,可塑性较强,易于接受教育和感化。
未成年人作为国家未来的希望之花,在社会的正确引导下得以成长与发展,是国家未来发展的关键。鉴于未成年人年龄与发展阶段上的特殊性,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中,无论是过去亦或是现在,我国司法大多关注的重点是未成年人的回归社会,而非对其行为的惩罚,即未检工作不以实施惩罚为首要目标,而是以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涉罪未成年人再犯和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教等作为出发点、着力点和落脚点,除司法办案等职能外,还承担着帮扶教育、预防犯罪等社会职能,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4]]通过教育、感化、挽救的手段,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所在的家庭和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进行改善,帮助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顺利重归社会。或者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的初衷,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而非“更有利”地追诉未成年人犯罪。
本文对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现状的探讨旨在了解我国相关体系建设与法律的发展情况、地区差异、大致框架、存在问题等。通过对各地未检体系的实际发展典型、社工机构帮教服务的案例等的分析,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基于我国国情与司法、福利建设的具体情况,以社会工作的视角,运用相关社会工作专业理论对体系建设提出发展建议。
二、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发展梳理
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刑事案件起诉组”,从此便拉开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的序幕。直至今年,最高检公布首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工作试点单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建设探索已走过三十多个春秋。无数前人在这些年中不断摸索、研究着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和未检工作的共同发展。我们将未检工作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5]]
2.1 萌芽探索阶段
第一阶段是萌芽探索阶段,未检专门办案人员和机构从无到有的阶段,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分离出来,专人专办。这一阶段始于1986年我国第一个“少年刑事案件起诉组” 在上海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的建立。
在1981年批准的《第八次全国劳改会议纪要》中首次提出对未成年犯要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6]]至此这一政策概念贯穿了我国未检工作发展的始终。在这一阶段,前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7]]这期间发布的法律政策都要求对待涉罪未成年人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同时这期间还提出了“司法保护一条龙”和“社会保护一条龙”建设相结合的思路,构建“司法保护一条龙”即建立一整套以法院为主导地位,其他各司法机关互相合作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体系;“社会保护一条龙”则是要求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司法活动提供相应的帮助与支持,进行全方面的综合治理[[8]]。这一思路加强了司法机关与综治、关工委等职能部门以及各社会组织的联系、合作,并开始邀请一些社会力量参与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工作与犯罪预防工作当中,如干部群众、“五老”(老党员、老专家、老教师、老战士、老模范)等。随后,全国的未检工作人员开始摒弃就案办案的思维方式,转而注重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探索如何充分发挥社会调查、庭审教育等制度的作用。此阶段未检人开始意识到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存在的不同,专门办案人员和机构从无到有,开启了我国少年司法漫长探索的第一步。
2.2 深化发展阶段
第二个阶段则是发展深化阶段,是未检工作制度框架形成的阶段。2001年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6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2010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都在上一个阶段的政策基础上对未检工作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与补充,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为重视,也开始尝试引入了社区、社工、社会组织等的社会力量参与未检工作之中。在2004年时,上海市在各街道设立社会关护点,开始探索社会观护体系的建设;2009年上海市检察院设立全国第一个未检处;而在2010年,北京创立了“4 1 N”模式,正式引入司法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力量参与未检工作。
在此阶段我国确立了未成年人检察“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未检工作职责范围正式确定,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等内容;开始尝试引入社会工作者与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参与检察工作,与社会力量一起推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化。这些标志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正式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专门职能。不断的探索让更多的人意识到,社工等社会专业力量的加入和社会化程度的加深,是涉案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回归家庭的重要力量。在这个阶段中,因为越来越多的专业社会力量介入,未检工作的专业化逐步提高;未检工作逐渐拔高的专业化对社工人才队伍的要求也渐渐提高,间接推动了社工等专业力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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