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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低保制度的负激励效应研究文献综述

 2020-06-24 19:51:32  

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社会救助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第一块基石,它着重解除的是困难群体的生存危机,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底线的重要制度保障,并具体体现着政府的公共责任和社会的道德良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核心,在解决城市贫困问题、改善居民生活现状、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公平公正等方面成效显著。截止2017年11月份,全国县以上低保总人数为53462015。其中,农村低保人数为40633763,城市低保人数为12828252,低保人数较2016年较少11.86%。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通过核准家庭收入以确认是否具有低保资格并申领的模式难以经受实践检验,加之低保制度以生存性保障理念为指导,重视低保群体短期生存所需物质资料满足轻个体长期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不仅导致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产生福利依赖,而且导致普通居民因低保制度具有”劫富济贫”性质对其略有微词。因此在上述背景下,对于探讨为何低保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会产生负激励效应,采取何种措施以解决负激励效应便极具现实意义

二、相关研究综述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介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最后一道安全网。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于1993年在上海市率先建立。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已建立这项制度的城市要逐步完善,尚未建立此项制度的城市抓紧做好准备工作。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标志着城市低保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虽然各地如期建立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由于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财政困难,难以做到中央要求的应保尽保,故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增加投入,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1]

(二)负激励效应的内涵、表现形式、成因、解决对策

对低保制度的负激励效应进行研究,首先应当界定负激励效应这一概念的内涵。在我国学者的相关研究中,赵淑兰认为,负激励效应是指低保救助对申领低保对象个人工作动机所产生的负面影响[2]。安志源在相关研究中将负激励效应界定为低保制度对申领低保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意向及工作动力产生的负面影响并将负激励效应细分为两类:一是内部的负激励效应,即已经申领低保资格的人员易产生”福利依赖”,缺乏就业积极性,通过各种非法途径隐瞒或少报收入以获取长期低保资格;二是外部的负激励效应,即未能满足低保标准的边缘户群体,为了获取低保资格及其带来的各种福利项目,主动通过让自己的收入确实低于保障线的方式,或通过冒着逾越道德底线及触犯法律的风险,采取欺报、瞒报收入的方式主动趋向贫困的现象[3]。通过概括上述学者的定义,本文认为负激励效应是指拥有低保资格并已获得低保救助的人员产生就业意愿降低、不愿主动退出低保的倾向并对自身及家庭成员生存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对负激励效应进行初步界定后,学者总结了负激励效应的主要表现形式。李绵管认为低保制度的负激励效应通过申领低保者有无劳动能力、外出求职意向及找寻工作的实际行动三个维度表现[4]。安志源针对不同群体将负激励效应表现形式分为两方面;对于已经享受低保及配套福利项目的群体,负激励效应表现为未能使这部分群体萌生自谋生路并尽早退出低保大的想法,反而使其逐渐产生福利依赖、国家兜底的不良思想,渐渐丧失外出求助与就业积极性;对于处在贫困边缘的群体,负激励效应则表现为诱使这部分群体主动放弃工作或减少收入以获得低保资格。刘璐婵、林闽钢通过实证研究发现,贫困群体在领取低保后市场参与率较之前普遍下降并产生福利依赖;许多社会救助措施与低保制度相挂钩的政策致使已申领低保者不愿意主动退出低保、自食其力[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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