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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消费品召回策略及效果评价研究文献综述

 2020-06-28 20:13:00  

文 献 综 述 产品召回的定义:产品召回是产品召回制度的核心概念,对它的理解将影响到整个制度体系的建立。

所谓召回制度,一般是指,如果产品存在缺陷而有危害产品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行或经他人通知发现这一情况,经营者应主动将此具有危险的商品回收,以免使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如果经营者发现该危险,但却不加以处理,此时相关主管机关可强制经营者回收商品。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 3 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缺陷产品,由生产者通过警示、补充或者修正消费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销毁等方式,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

产品召回的特征:产品召回的义务主体是生产者或产品提供者,产品召回的对象是缺陷产品,产品召回是基于产品缺陷,产品召回的程序主要包括了召回信息的公示,回收产品,并对产品采取处理措施的过程,产品召回的目的在于消除产品缺陷对社会安全的威胁。

我国产品召回的工作流程(以汽车为例):个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投诉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有关问题,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备案生产者信息,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相关信息。

生产者配合政府对缺陷产品进行缺陷调查,技术分析,核实问题,同时应建立健全汽车产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能够及时确定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并通知车主。

质检总局根据缺陷调查报告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向生产者发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同时以有效方式通报经营者,并按计划实施召回。

质检总局应当向社会公布已经确认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生产者召回计划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其他相关信息。

生产者应当保存已实施召回的汽车产品召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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