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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文献综述

 2020-05-20 20:07:59  

文 献 综 述

关于互联网金融以及其风险与管理,国内外的专家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在近些年迅速发展,吴晓求(2015)认为,互联网金融生存的必要条件是拥有广阔的市场空间,而其生存发展的充分条件是金融功能与互联网技术在基因层面上的匹配,是其生存发展的逻辑基础,同时在理论层面,金融功能理论,二次脱媒理论,行信用理论等构成了其理论结构。郑英隆(2014)认为,互联网是基于Internet而形成的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融通活动主要来自网上银行,飞银行金融机构的网上金融业务以及由第三方支付系统而发生的买卖双方的资金融通。刘志洋(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只是把互联网与传统金融相结合,其并没有改变互联网的性质,也没有改变金融本身的性质。所以互联网金融的所有风险依然来自于互联网与金融本身。

与此同时,郑重(2102)认为,狭义上讲,互联网金融指通过计算机连接终端和网络服务平台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与金融产品所形成的虚拟金融市场,广义上说,还包括互联网金融服务所提供的实体金融 机构和相关法律法规。而冯秋瑶(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不单单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它应当体现的是一种理念和思路,是每个人都可以在互联网这个大的,自由创新的环境下,来影响经济,发展自我并直接的寻求和提供资金与帮助,服务社会互惠互利的一种思维方法。

与传统金融相比,洪娟(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具有参与广泛,透明度高,中间成本低,支付便捷,信用数据丰富信息处理效率高等特点。白志洪(20140认为,互联网金融在跨期资金配置,融通资金上具有传统金融不具有的优势。

二、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现状

李秀生(2015)认为,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三大风险,首先是信用违约和欺诈风险,第二是极易引起洗钱等金融犯罪,最后是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风险。李娜(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同时也与传统金融一样具有流动性风险,同时还存在增加金 融监管机构监管难度导致的政策施行的风险,以及企业与个人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武翔(2015)认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风险,以及互联网本身和经营主体存在风险。郑良芳(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有市场风险,由于P2P平台是典型的逆周期行业,对利率极其敏感;合规风险,包括一些企业违规经营、洗钱等;信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随时都受来自新形势、新技术、新业态的挑战。洪娟(2014)等认为,互联网的虚拟性给海量交易者身份、传递信息的真伪带来风险,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的特殊性带来操作性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因素

首先李仁森(2015)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首先是面临法律风险,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中国越来越重视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问题,但目前我国仍然没有形成一部分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法律规定。其次是面临业务风险,主要是由于中国互联网金融公司绝大多数都属于非传统金融机构所开办,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公司在业务方面没有经验,特别是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使得很多网络贷款公司、网上理财产品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都面临着一系列业务风险。最后是技术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以网络技术、信息技术为依托的金融模式,而互联网技术本身具有很大的开放性,使其具有技术上的风险。

然而赵毅(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首先是小额贷款征信风险,由于P2P平台不具备小额信贷技术,进而导致无法筛选具有还款能力的借款人与项目。其次是中间账户监管缺失风险,中间资金账户归属P2 P平台所有,资金可被平台独立支配。中间资金账户的开设是为了交易核实与过账目前中间资金账户普遍处于监管真空的局面.再次是财务信息披露风险,目前P2P行业尚未建立起财务披露制度,即使少数 P2P平台会定期披露自己的财务报告,但也未经审计而缺乏公信力.最后是信息欺诈,部分借款人利用虚假身份或盗用他人身份,编造虚假收入和资产证明,虚构贷款用途,或将贷款挪为他用。林泽鹏、邓文茹(2013)则认为除此之外还有两点。一是竞争风险,银行可能在收益率上不能与互联网相比,但综合考虑稳定性与安全性后,客户还是可能会选址银行。二是内部控制不健全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掌握大量客户资料,而其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极易导致客户资料大量泄漏。

四、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管理措施

从企业层面看,林泽鹏、邓文茹(2013)认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严格制定企业内部监督标准,按照标准进行规范监管。李东卫认为,一是结合多方信息进行融资项目筛选,二是规避过度价格竞争,三是把握资金运用的集中度和流动性结构。风险监管,一是要求全面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以保护投资者,二是规定单家公司和单个投资人的融资上限。便叶、苏玉珠(2015)认为要在微观层面实现产品创新与内控机制并举并注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市场建设上看,郑重(2012)认为主要是要协调好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之间的关系;国内监管与国际监管之间的关系。李东卫认为要加强市场环境建设,发达的资本市场和信用评级体系为国外互联网金融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便叶、苏玉珠(2015)认为首先是宏观层面构建统一的协调管理机制,接着是中观层面实施产业整合并设立产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孙淑萍(2014)认为首先要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其次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防范技术风险,再次要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从政府层面看,林泽鹏、邓文茹(2013)认为政府应充分认识并处理好金融监管与互联网金融创新之间的辩证关系,加强对金融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整合互联网与金融知识,探索多样化的教育模式。张康(2014)认为管理层应建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适度的监管,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实时监管,防止风险的过度集聚,同时应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扶持力度,抢占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国际市场。从法制建设层面上看,李仁森认为要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法律;明确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原则;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制度;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标准。李秀生(2015)认为首先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使监管有法可依;其次加强行业自律,与监管形成合力;接着要加强准入监管,实施许可证制度;再次要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如强信息披露;积极探索补偿渠道, 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严防网络系统风险,加强信息安全监管。便叶、苏玉珠(2015)认为要建立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监管体系,最后要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冯秋瑶、李若冰(2014)认为要尽快的建立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明确监督责任;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健全网络安全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发挥直接融资对县域经济的积极作用;加强社会信用体制建设,打造良好的金融神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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