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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与B2B平台的合作模式研究毕业论文

 2020-02-15 17:39:24  

摘 要

近年来,我国不论是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的规模都在不断地扩大,买方的市场类型普遍形成,商品的竞争与过去相比,不再仅仅是集中于价格和品质上,更多的是体现在贸易方式的较量。现代商业保理业务不但有利于扩大营业额,减少工作量和降低成本,还为企业提供了更强劲的风险保障,是企业目前能够选择的较好的贸易结算工具。在“互联网 ”的浪潮下,在政府政策的积极引导下,依仗于互联网基础而发展的第三方征信系统正在建立,与此同时B2B电子商务也在飞速发展,基于这二者的发展,B2B平台也开始利用自身的信息主导优势加入商业保理行业。因此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现实意义在于商业保理公司与B2B平台合作的商业保理业务更可以进一步地提升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优化业务流程,降低融资成本,为促进商业保理业务规模的发展、提升商业保理融资效率以及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借鉴意义。

本文首先对商业保理公司和B2B平台的相关信息梳理总结,此基础上详细分析双方的合作机制,主要对授信合作模式进行探讨。探讨商业保理与B2B平台合作的理论基础上,深入分析授信合作模式,针对联合授信、单独授信、委托授信的三种方式的相信操作流程进行分析,发现其中隐藏风险,文章最后针对两者的融合发展中的风险从立法监管、征信数据技术、退出机制等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商业保理;B2B平台;联合发展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scale of both domestic trade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in China is constantly expanding, and the type of buyer's market is generally formed. Compared with the past, the competition of commodities is no longer only focused on price and quality, but more reflected in the competition of trade modes. Modern commercial factoring not only helps to expand the turnover, reduce the workload and reduce costs, but also provides stronger risk protection for enterprises. It is a better trade settlement tool that enterprises can choose at present. Under the tide of "Internet " and under the active guidance of government policies, the third-party credit investigation system relying on the Internet foundation is being established. At the same time, B2B e-commerce is also developing rapidly. Based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wo, B2B platforms also begin to join the commercial factoring industry with their own information leading advantages. Therefore, it has strong theoretical value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This paper practical significance lies in a B2B platform and commercial factoring company cooperation more commercial factoring can further improve the financing efficiency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optimize business processes, reduce the cost of financing,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ommercial factoring business scale, improve business efficiency and factoring financing to some extent, solve the problem of financing difficulties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to provide reference.

This paper first summarizes the relevant information of commercial factoring companies and B2B platforms, and then analyzes the cooperation mechanism of both parties in detail, and mainly discusses the cooperation mode of credit granting. Commercial factoring and B2B platform based on the theory of cooperation, in-depth analysis of credit cooperation mode, in view of the joint credit and individual credit, credit of the three ways of believe in operation process were analyzed, and find hidden risk, finally aimed at risk in the development of fusion of the two from the legislative regulation, credit reporting data technology, exit mechanism and so on are also proposed.

Key words: commercial factoring; B2B platform; joint development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第1章 绪论 1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1

1.1.1 研究背景 1

1.1.2 研究现实意义 1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2

1.3 研究的思路及方法 3

第2章 商业保理与B2B平台合作模式的理论基础 4

2.1 商业保理与B2B平台合作动机 4

2.1.1 商业保理与B2B平台合作原因 4

2.1.2 商业保理公司与B2B平台合作获益点 9

2.2 商业保理公司与B2B平台合作模式概念 10

2.3委托代理理论 10

第3章 商业保理与B2B平台合作的授信模式 11

3.1 联合授信 11

3.2 单独授信 11

3.3 委托授信 12

3.4 商业保理公司与B2B平台授信模式优缺点 12

3.4.1 授信合作模式的优点 12

3.4.2 授信合作模式的缺点 13

第4章 结论 15

4.1 本文结论及建议 15

4.1.1 完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 15

4.1.2 接入央行征信体系 15

4.1.3 保障和退出机制 15

4.2 不足与改进 15

参考文献 16

致 谢 17

第1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自2012年商务部在全国部分地区试点商业保理公司模式以来,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实现从无到有,持续高速发展。截至2017年12月31日,我国注册商业保理法人企业及分公司共8261家,比2016年增长了48%,实际开业约1600家,业务总额达到1万亿人民币,融资余额约为2500亿人民币。2018年5月,商务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要求,将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这将进一步规范商业保理业务发展和提升市场对商业保理业务的认可度。

在规范性和市场认可度提升的同时,市场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6―2021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当前我国供应链金融及应收账款融资市场规模已经超过10万亿元。预计到2021年,市场规模将接近20万亿元。《报告》中有两组数据值得关注,可能会影响2018年我国商业保理业务走势分布。一是,单个国家前五位保理商约占整个市场84%份额,近3/4或是银行本身,或是银行下属公司,独立保理商只占11%,说明成熟的保理国家市场集中度很高。二是,全球实际开业保理公司2800家,从业人员6万多,服务67万家客户,涉及债务人1500万家,每个客户保理业务约400万欧元,说明保理业务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

由于保理业务自身小而杂的特性,在融资过程中产生大量碎片化融资需求以及对应的大量交易单据,结合线上电子平台的保理业务相较于传统保理业务的优势逐渐显现。具体而言,通过B2B平台运作的商业保理公司具有以下优势:一是电子化过程,提升融资效率。线上平台对应收账款的单据和企业信用数据等信息可以集中整合和自动化处理,以降低人工成本,提升风控和拨款效率。二是打破信息不对称屏障。传统保理公司进行信用调查的审核成本高昂,而当保理公司与线上B2B平台合作后,利用其利用其数据流、物流等信息的掌握,直接对接合适的中小企业进行服务,降低审查成本。三是补充传统授信缺陷,弥补传统授信方式不能进行动态调整的缺点,随时根据企业的资金流、信息流、物流等数据进行实时更新。

鉴于B2B平台与商业保理结合主要是在授信审查部分,本文将主要研究其授信合作的模式,并探究合作后所产生的新风险问题,最后针对风险提出建议。

1.1.2 研究现实意义

商业保理尽管在我国出现并发展已经有十几年的时间,但是无论是从专业的商业保理公司数量,亦或是业务总量上来看,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商业保理并没有起到它应该起到的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国开始出台政策大力鼓励与支持商业保理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认识并接触到这一个综合性的结算工具,从而商业保理公司犹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出现,商业保理的业务量也开始出现激增。尽管现如今在法律法规监管等方面还有许多没有到位的情况,但是商业保理的发展对我国的经济贸易显现出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商业保理在我国一直面临着授信审查、交易环节复杂等问题,互联网金融这两年在我国的破竹式发展及时的为商业保理解决了相关的问题。

商业保理与互联网金融这两个新生的事物相互结合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就是研究商业保理和互联网B2B平台融合的必然性问题,从而帮助商业保理在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本文的研究方向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根据先已发现的科考资料显示,早在公元前3000年,古巴比伦时期已有商人开始在自己的交易业务中使用保理,这时候的的保理业务更多的是一种商业代理性质的行为。而真正的保理业务大约在1400年前的英格兰最早出现,随后于1620年传入美国并开始获得进一步的发展。

Jones于1936年在哈佛商业评论上,首次发表了一些关于保理得内容简介,这是目前有据可考得最早关于保理的文献。Silverman认为保理是一种融资工具。Leora Klapper(2006)提出经济发展与保理业务服务提供之间信用良好对于保理得重要程度很强,保理可能允许高风险供应商将其信用风险转移给质量更高的买方[1]。Ivanovic S(2011)提出商业保理作为先进的金融工具,它代表了私营部门,中小型企业,快速发展的公司的有效和高效的短期融资机制,特别是在难以获得信贷的危机时期,以及一般的非流动性和其他公司破产的全球环境中具有显著效果[2]

2007年孙颖认为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与银行业务不规范、缺乏法规监管、信用体系不完善、保理对象不明确有关[3]。高潮(2011)研究了国际商业保理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具有逐步成长、发展缓慢、市场不成熟、控制不完善的特征[4]。2013年尹小贝提出的观点是,商业保理行业监管的缺失和引导的不明确束缚了我国商业保理的发展[5]

马莉丽2017年提出,商业保理具有应收账款服务专业化、融资有时效性的特点,能够有力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6]。在盈利上面,2014年沈小娟认为,商业保理的业务收入一般包括手续费,即收取佣金、单据处理费、融资利息[7]。而在同一个问题上,时维阔在2016年提出的观点是,商业保理的盈利模式主要是收取融资利息、收取分户账管理费用、收取应收账款催收服务费、收取坏账担保费用着四种方式[8]。同年,黄小波提出,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常规应收账款业务时,盈利来源主要时通过融资资金利息和业务的手续费收取来获得,基于票据的商业保理的主要利润来源则是利差[9]

自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的2013年至今,已有6年,国内大半部分人员研究认为,互联网金融实际上的是传统金融的向深层次的变动。原来传统的金融市场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强化,向大众化发展过渡,不再集中于高端市场,而混业经营的模式也逐步将过去的分业经营替代,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深入,风险控制和监管控制力度也会逐渐递增。2016年张龙提出,互联网金融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多种现代信息科技技术来实现的一种新型金融的资金融通模式,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将大幅度降低到一个低水平,资金供需双方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对接,从而大大的降低交易成本,尤其是信息成本[10]。B2B作为“互联网 ”的产物,在金融方面有自身的多种优势,方尹菲和倪伟清在2017年指出,B2B电子商务模式可以划分为垂直B2B型和水平型B2B,具有费用低、见效快、流程简单等多种优势[11]。关于B2B平台在盈利模式上面,李兴智在2017年指出,盈利模式是企业创造利润的方式和方法[12],2011年王晶指出,B2B平台的盈利模式设计应该遵循“盈利模式铁三角”的规律,即盈利来源、盈利生成与盈利实现既是相互独立成体系又是相互连通的,通过三者的互相协同整合共同形成盈利模式[13]。李兴智(2017)表示,B2B的盈利模式则主要是单一盈利模式和多元盈利模式,前者主要针对初创型的B2B平台,资金实力较弱,只能集中于单一业务,后者则多见于成长期或者是成熟期的平台,平台资金已有了一定量的积累,可以投资于其他业务,从而扩充企业创造利润的途径[12]

商业保理与B2B平台合作主要存在于授信方面,Moretto A, Grassi L(2018)认为金融机构采用传统的信用评级模型来评估公司的信用风险,采用纯粹的财务视角,往往无法正确评估中小企业。另一方面,考虑到广泛的运营绩效,买家通常会通过综合供应商评级来评估供应商[14]。史金召等人(2015)提出,授信合作模式主要分为联合授信、委托授信两种种方式[15]。何昇轩等人在2016年提出,这两种授信方式,B2B平台占据着不同比例的信息主导权,且会出现不同的道德风险[16]。李小金和胡雯莉(2017)补充单独授信模式,认为随着双方的发展,商业保理公司将建立自己的B2B平台再联合第三方B2B平台进行授信[17]

1.3 研究的思路及方法

本文的主题是“商业保理与B2B平台合作模式研究”。文章首先阐述商业保理业务的概念、种类,并结合国内外文献资料拟出研究内容和框架。其次,阐述了B2B平台的概念和种类。然后进而阐述商业保理的职能作用、与银行保理的区别,详细分析商业保理和B2B平台发展的现状和困境,发现其合作的动机,通过详细的分析国内商业保理与B2B平台融合发展的模式内容,分析其合作的利润及风险分配方案,以及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最后,末尾归纳全文,针对商业保理和B2B平台的下一步合作做出合理化建议,并提出本文的不足和缺陷。

第2章 商业保理与B2B平台合作模式的理论基础

2.1 商业保理与B2B平台合作动机

2.1.1 商业保理与B2B平台合作原因

2.1.1.1 商业保理概述

商业保理是一种基于真实发生的买卖交易产生的企业应收账款的综合性供应链金融服务,它主要指向的是将处于供应链下游的采购方与处于供应链上游的供应商签定的服务和货物销售合同中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负责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对卖方融资、销售分帐户管理以及风险控制管理和坏账担保等程序的综合性贸易融资工具。第三方支付平台、物流、供应链金融公司、保理公司和集团财务公司均可以发展此项业务。商业保理是基于真实的商业交易产生的一种契约关系,保理公司将供应商或核心企业的信用随着应收账款一起转为自身的信用。商业保理和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组合,既能增加丰富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渠道,又能大量降低商业保理公司的保理业务风险,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提供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

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一直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尽管过去政策的扶植和传统金融工具的发展壮大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已经有了初步的成效,但是因为依照过去的信用评估方式结果水平较低,且过去贷款融资流程审批繁琐等问题,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情况依然没有很大的改善。商业保理的应用恰好适应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问题的解决,能够为中小企业资金的融资问题找到合适的出路,提供有效帮助。商业保理在提供资金方面,主要有专业、灵活和资质要求低的特点,恰好对应中小企业业务单一、资金积累不足和信用不足的特点,对于企业融资和实体经济的产业链完善发展加固都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商业保理的主体有三个,供应商,即卖方,核心企业,即买方和保理公司。总体上的操作流程是由保理公司与客户签订一份基于真实的交易且按照双方自愿原则的保理合同,并敦促供应商按时按量交付货物给买方,卖方而后将因为赊账销售产生的应收账款连同相关单据受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以此作为应收账款转让凭证。在收到保理业务申请后,保理公司将对双方的信用度进行资格审核,再将融资款放发给供应商并收取利息和手续费用,且定期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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