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道原则对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启示研究-以兴业银行为例文献综述
2020-04-14 16:00:55
1.1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继十九大召开后,国家发改委强调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推进中国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绿色金融这项新型金融正日益兴起,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也日益成为金融业关注的焦点。做好绿色金融服务、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是金融机构响应党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和监管要求的第一步,落实金融机构战略定位、有效防控风险、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社会形象也必不可少。赤道原则作为一项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时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准则,从金融机构角度分析,采纳赤道原则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公众形象,降低金融机构的项目融资风险,改善组织的管理机制,提高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绩效,使得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更具信心,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长期以来,中国金融机构对环境和社会问题重视不够。随着金融机构大型融资项目带来的负面环境影响和引发的社会问题越来越严重,中国金融机构也开始认识到对企业的融资项目进行审查与管理的重要性。截止2017年底,全球37个国家中的92家金融机构采纳了赤道原则,目前我国采赤道原则的商业银行仅有兴业银行一家。我国金融业需紧跟国际形势,采纳并推广赤道原则,加快可持续金融步伐,以谋求更好的发展。
本文通过对于兴业银行采纳赤道原则实践案例分析,阐释了其中的优势和不足之处,并由此引出现实中金融机构在融入绿色金融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为未来金融机构的创新绿色发展出谋划策。
1.2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1.2.1国外研究现状
Lawrence and Thomas(2004)最早提出赤道原则,他们认为,金融机构采纳赤道原则后,要对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进行审慎性调查并督促项目发起人或借款人采取有效措施来消除或减缓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这不仅可以减少财务风险,还可以提高或至少改善其自身在金融体系中的声誉。然而,如果金融机构没有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就实施赤道原则,项目融资的交易成本会增加很多。
Gelder(2006)基于立法角度对赤道原则进行了研究,他提出赤道原则对各类项目的评估范围实际上早已超过了通常情况下法律规定的范围。虽然赤道原则有规定对A类、B类项目的评估中各个评估指标以及影响因素不得低于各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甚至超过了美国等发达国家法律有关环境与社会影响的审查范围。但是并不是各国法律越健全越严格,赤道原则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就越容易得到解决。因此,各国法律的相关情况对赤道原则在各国银行业的实施具有很大的影响。
Andrew Lee Nguyen(2007)通过理论模型解释了声誉风险是促进金融机构采纳赤道原则的重要因素,金融机构在采纳赤道原则时需要顾虑的主要因素是赤道原则的体系要求和经济成本。
Bert Scholtens and Larmmertjan Dam(2007)认为,赤道银行在社会评价、投资的安全性和效益型等方面比其他银行高。虽然采纳赤道原则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成本,但也为赤道银行带来了良好的声誉,降低了项目的融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