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新规下的民间借贷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1-02-26 11:18:14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或《解释》,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本文包之网将对这一司法解释中的重点规定进行解读。
企业间借贷合同有效性的正式司法认可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得到了司法的正式认可。对此,最高法院的系列司法解释和政策曾经历了一个转变过程。
1.企业间借贷一律无效
2.逐步认可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对融资多元化的需求日益增加。最高法院的司法政策也进行了逐步的调整。
3. 正式认可
新出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正式认可了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近年来,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受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难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对金融业的影响日渐加深。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作为农村金融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民间借贷制度变革的滞后已影响到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它对于我国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促进作用还没有充分的发挥出来。民间借贷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因此应该给予民间借贷应有的地位。当然现今民间借贷的发展还有许多不成熟之处,所以本文就民间借贷的相关发展情况,分别阐述了民间借贷的相关概念、发展现状、可行性分析、其存在的原因以及相应的规范措施。
近几年来,我国民间借贷一直非常活跃,是广大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三:一是中小企业发展迅猛,资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由于相应的融资利率要比金融机构高得多,且期限较长,如发展下去有形成非法集资的趋势,据对上海市200 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调查,真正能获得长期贷款的只有3.2%。 中小企业借贷难主要是因为银行为中小企业准备的贷量不足;中小企业借贷缺乏足够的信用保证;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辅导不够,银企之间信用度差等。二是发放高息借贷。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三是村民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这种情况最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