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跨流域协同治理制度分析—以青吴嘉善示范区为例文献综述
2021-12-25 17:00:09
全文总字数:5615字
文献综述
- 国内研究现状
协同治理理论是在反思和弥补新公共管理导致的部门化、碎片化和裂解性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全新治理理论[1],强调组建协同部门来整合跨部门资源与政策、创立横向协作机制及各主体紧密合作,随后被应用于解决跨界水污染问题[2]。与此同时,生态补偿制度也是推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共保联治”,调解区域生态利益冲突,实现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方式[3]。
生态补偿机制是基于生态保护成本、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和发展机会成本,通过政府和市场手段,以保护和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调节相关利益者的制度安排[4]。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和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作为跨流域协同治理示范区有利于将生态绿色高质量发展的路径探索和跨界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机制创新成果,有效复制到长三角其他地区。此外,对“两区一县”的跨流域治理对推进政策机制创新集成方面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3]。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总体方案》指出建立统一编制、联合报批、共同实施的规划管理体制,统一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明确管控范围、管控标准和管控措施,共同制定太浦河、淀山湖等重点跨界水体生态建设实施方案。协调统一太浦河、淀山湖、元荡、汾湖“一河三湖”等主要水体的环境要素功能目标、污染防治机制以及评估考核制度。促进各类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的制度安排,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法规,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跨区域的生态治理市场化平台,建立跨区域生态项目共同投入机制[5]。
2019年《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一体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框架协议》指出,建立完善青浦、吴江、嘉善三地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共同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高标准发展[6]。2018年《青昆吴善水域保洁一体化协作框架协议》指出,共同建立联合河长制,结合河长制体系,科学制定跨流域治理政策;全面推行一体化养护,从严监督靠责问核。同年,签订《青昆吴善水域保洁一体化协作框架协议》,共同做好季节性水域水生植物污染问题[7]。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提出“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的要求,研究建立水资源保护协调机制,积极构建跨省协作的多层次、多部门参与的格局[8]。
国内许多学者也对跨流域协同治理进行了制度层面的研究。以海河流域引滦入津工程水污染防治为例,建议从推动流域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建设、打造流域水污染协同治理平台等方面着手构建普遍适用的流域跨界水污染协同治理模式[9]。
以湘江流域为例,对跨界水污染府际协同治理的互动、沟通、信息、规划、利益、评估等机制进行模型设计,为跨域水环境治理提供政策参考[10]。北大“科学发展观与政府管理改革”课题组论证水环境治理的困局根源在于行政分割,提出各级地方政府应以政府权威为引导,构建政府主导、市场主体、社团组织与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多层次跨域水环境治理协商机制与合作框架[11]。跨界区域协作、科学划分事权和建立跨界水资源管理协商支撑机制[12]。建立联席会议、联合督查、联合监测、信息互通的工作机制等[13]。以浙江嘉兴和江苏苏州跨界水污染事件为例,认为建立重点区段合作机制易,建立全面合作机制难;建立浅层次合作机制易,建立深层次合作机制难;建立事后合作机制易,建立事前预防合作机制难[14]。认为解决太湖跨界水污染重在管理体制创新,成立跨界协调组织或者行政联席会议是较好选择[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