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01 11:01:52
文 献 综 述
近年来,网络反腐高潮不断,今年更是”表哥””房叔””房婶””房妹”接连上演。在蔡彬被双规的新闻跟帖中,众多网友接力发问:”房叔”已被”双规”,那”表哥”、”表叔”之类呢?越来越多的质疑表明了公众对官员财产透明的呼声越来越高,而财产的透明程度亟待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切实执行与完善。
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蒋硕亮(2000)在《关于建立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几点思考》中指出被喻为”阳光法”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源于1883 年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1 ]。从财产申报制度产生之日起, 它对于约束和规范政府公务人员的行为, 反腐倡廉, 树立政府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发挥着重要作用。到目前为止, 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阿根廷、智利、澳大利亚、新加坡、泰国、日本、韩国、印度以及中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等都确立了此项制度。李秋芳(2007)在《浅谈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中提出,我国1995 年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是第一次要求领导干部登记经济收入的廉政规定; 2000 年底, 中央又决定”实行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2001 年, 这项制度首先在省(部) 级现职领导干部中推行。此外,刘爱国(2011)在《浅析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困境及路径》一文中指出所谓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指官员在担任国家公职期间,包括任职之初、任职期间以及离职以后的
一定期限内,按照一定程序,依法公开申报属于自己以及与其共同生活之亲属(可适当扩展到官员的近亲属)的财产,一方面接受全体国民的监督,另一方面同时接受有关法定机关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有效地约束和规范自己行为的制度。
分析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起源与定义之后,我们再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本身,有学者对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董丽君、袁伟华(2007)在《外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与借鉴》中对各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比较,财产申报制度主要包括申报的种类、申报主体、申报范围、主管机构、申报的公开程度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各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基本都包括以上内容, 但在具体规定上各有特色。另外,文章对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进行了评价:1、申报种类单一;2、申报主体狭窄;3、申报范围不宽,第一, 对公务员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各种财产只字未提。第二, 对公务员的财产申报范围只包括了其收入来源, 而对收入转化而产生的财产、由继承或赠与所获得的财产, 以及现存的债权债物关系或股票证券形式所获得的财产未以涉及;4、主管机构设置不合理;5申报审查程序的缺失和惩罚措施力度的缺乏。另外,曾家华、周昌盛(2005)在《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法制化问题探讨》一文中也法制化方面指出目前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问题,一是财产报
告规定仍然没有成为一项规范的国家法律制度, 约束乏力;二是对财产报告规定的规范不全面、不具体, 操作性不强;三是财产报告对象范围过窄, 只限于在现职省部级领导干部中试行, 由于直接涉及高级领导干部的利益问题, 很容易产生抵触心理, 难以有效贯彻执行;四是对报告的情况没有严格的核实;五是只有报告规定, 而没有公布报告情况的规定。
有学者结合我国当前财产申报制度现状,深入分析了其背后的根源,刘爱国(2011)在《浅析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困境及路径》一文中提出官员财产制度出台困境的根源主要在于1、文化方面的困境。传统”官本位”文化在作怪,心理抵触情绪严重;2、有关隐私权保护方面的困境;3、技术层面的困境,一是金融实名制覆盖不了现金交易, 导致财产核查困难。二是身份证信息核实存在一些漏洞,第二代身份证的防伪功能有待强化。三是作为物权法重要配套措施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尚未出台, 也是制约财产申报的因素之一。四是境外资产、珠宝、古董等财产的底数,依靠现有技术与配套制度难以摸清。另外所得税申报监管、反洗钱措施都不够完善。还有, 我国目前对无形资产的认识还很不成熟, 其定价、登记和核查制度更不完善;(四)立法方面的困境一是如何确定财产申报主体,二是如何确定申报的受理机构,三是正式进入立法程序的准入问题;5、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稳定的困境。6、造成贪官集体外逃和资金流失的困境。此外,蒋硕亮(2005)在《关于建立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几点思考》中提出1、 有的同志认为国家公务员的收入显示在工资、奖金上, 一目了然, 没必要搞财产申报, 而且国家公务员收入水平普遍较低, 再要求他们申报财产和收入, 容易产生抵触情绪, 影响工作积极性; 2、 公务员制度中已有廉政监督机制, 如公务员的义务、纪律、考核、奖惩、交流回避等规定中都要求公务员廉洁自律, 若实行财产申报制度是多此一举;3、 认为将家庭财产公诸于众, 不符合中国人的传统心理和现实情况。一方面, 大多数人普遍不愿意暴露自己有多少存款、现金、房产、有价证券等; 另一方面, 不少公务员与他们的子女居住在一起, 经济上很难截然分开, 难以申报清楚; 4、认为申报财产的手续太复杂, 而且公务员的财产状况不断变动, 因此, 需要花大量的人力, 物力和财力, 目前实行此项制度不具备条件, 恐怕得不偿失; 5、 认为家庭财产属个人私事, 国家没必要管得太细。如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所有权”;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在此基础上,有关学者从各自不同角度提出了相应完善的对策措施。刘再春(2011)在《发达国家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及其启示》一文中指出发达国家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对我国的启示:1、合理规范财产申报的主体和内容,切实解决操作难的问题;2、科学设计申报种类和时间,解决申报公开透明不够问题;3、 增强受理申报机关的权威性和健全运行机制,解决监督质量不高问题;4、 建立惩处机制,解决申报处罚难落实问题;5、上下齐动,共建良好的财产申报制度外围环境。
值得一提的是,司徒苏蓉(2011)在《国外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经验及启示》一文中通过对美国、法国等国家的官员财产制度进行研究对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出了如下主要经验:1. 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2. 国外普遍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上升到立法高度;3. 公务员财产申报主体明确、申报范围广泛;4.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预防腐败的有力措施。
我们相信,只要通过国家与公众的一致努力,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通过对官员财产的透明化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降低腐败的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