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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困境及其应对开题报告

 2020-06-23 20:45:19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 在2003 年抗击”非典”过程中启动的官员问责制已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我国公共管理领域,显示了新一代中央领导严厉整顿吏治、建立”负责任的政府”和”负责任的执政党”的坚强决心。

纵观近年来的问责实践,一个引人注目的特点是,从中央到地方开始把对官员的问责从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引向了制度化的轨道。

其突出的表现是: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公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明确写入了”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内容;2004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对”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做出了严格规范;2005年4月十届全国人大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公务员法首次从法律高度对此进行了再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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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研究问题 实行官员问责制是我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打造责任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建设民主政治的题中之义。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不断加大对官员的管制监督力度,各个地方政府也在中央政府的号召下日渐重视官员问责制度的建设,近年来也取得了一些显著成效。

但仍然存在权责不清、问责不明,问责制度化的法律缺失,官员复出随意,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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