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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开题报告

 2020-04-15 17:50:08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我国行政问责制正处于发展阶段,无论是在制度安排上还是具体实施的过程中都面临很多困境,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效果。因此,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要素进行解构及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试图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理论的研究综述

最早对”行政问责制”进行明确界定的是美国学者谢菲尔茨(jay m. shafritz),他在著作《公共行政实用辞典》(1985)中将行政问责界定为”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高官,必须对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或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接受质问、承担责任”。而在其主编的《公共行政与政策国际百科全书》(1995)一书中又将问责界定为”委托方和代理方之间的一种关系,即获得授权的代理方有责任就其所涉及的工作绩效向委托方做出回答”。学者高小平认为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的、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周亚越的研究表明行政问责制是问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宋涛则认为行政问责是指行政人员有义务就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工作绩效及社会效果接受责任授权人的质询并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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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参考文献:

[1]高小平.深入研究行政问责制,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中国行政管理,2007(8).

[2]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j],理论与改革,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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