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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投资人利益保护机制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14 15:59:48  

1.目的及意义


目的及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相关信息技术的不断革新,以及我国人民投资意愿的持续上升,P2P网贷这种互联网金融形式,作为一种新型的借贷方式和投资方式渐渐为人所知,P2P网贷成为了当今人们十分常见的投资选择。

P2P模式起源于英国,后发展至美国、德国,又传入中国。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P2P网贷是指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平台实现直接借贷。在P2P平台上,借款人可以发布借款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这些借款信息来选择符合预期的借款项目,出借资金并获得投资收益。

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已有12年的发展历史,发展速度迅猛,交易规模和交易金额惊人,截至2019年2月,累计平台数量已达6555家,交易金额最为火爆时一个月达2000多亿元。然而,在P2P行业野蛮生长的背后,对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的缺失致使P2P网贷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许多威胁。P2P网络借贷行业开始问题频发,违约和跑路的情况层出不穷。

笔者试着通过对我国P2P网络借贷的运行机制与投资人的权益、网贷投资人利益保护现状和当前P2P网贷投资人利益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对P2P网贷投资人利益保护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对策建议。

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分析

国外研究主要有Meyer T(2012)认为P2P网贷是指在没有传统金融机构作为中介的情况下,借贷双方通过互联网平台直接实现借贷。Allen(2009)认为在P2P网贷中,借贷双方通过互联网平台直接进行发布信息和获取信息,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Akerlof、Stiglitz和Weiss(2012)认为P2P网贷模式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容易引发信用风险和违约风险。Jack R. Magee(2011)对P2P网贷行业发展前景和对信息不对称问题所引发的风险进行分析,他提出P2P网贷行业需要监管部门的监管。Grenier M和Waiig H(2009)共同提出P2P网贷市场发展的前提是必须建立有效的信任机制,这种信任机制将会大大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国内研究主要有魏庆凯(2019)将我国P2P网络借贷运作模式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一是按借贷流程的不同将其分为纯平台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二是按征信方式将其分为纯线上模式和线上线下模式;三是按是否有担保机制将其分为无担保模式和有担保模式;张学良(2019)分析P2P网贷行业风险及其成因,提出应对策略。陈伦(2018)基于信息不对称与投资心理视角分析投资者非理性投资行为的原因,并提出调整投资者心理的方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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