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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作用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13 15:28:13  

文 献 综 述

近年来,由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增加,上访、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事件频发。这些问题处理不好,不仅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而且会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正视这些矛盾,探寻化解矛盾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方法,形成妥善处理矛盾的体制机制,对于建立和保障稳定的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组织是指政党、政府之外的各类民间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部分中介组织以及社区活动团体,又称为非政府组织或民间组织,是基层社会的重要组成要素。同样有学者对社会组织进行了定义,谢建社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中很形象地提出社会组织是社会矛盾的”安全阀”,又是化解矛盾的”润滑剂”和”稀释剂” 。谢建社认为(一)社会组织主要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而有意识地组合起来的社会群体。(二)社会组织是政府管理的有力助手。(三)社会组织是政府管理的智囊团。(四)社会组织能使政府的运作成本降低。

基于现阶段,我国基层社会组织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像城市社区的”业主委员会”,虽已有确定的法律地位,但其如何产生、能行使哪些权力,却受制于诸多地方法规,导致很多社区的业主委员会不仅难以成立,即使成立了,也是形同虚设。如此一来,当社区居民因水、电、暖气等公共问题产生疑问时,就无法与物业管理部门进行平等对话。矛盾一旦激化,就会导致一些群体性事件。侯学华在《发挥社会组织化解矛盾的重要功能》中提出,为了缓冲和解决基层社会矛盾,就要确立基层社会组织的法人地位,激发和释放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活力与能量。同时,要简化政府对诸如业主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及爱心协会、公益组织的审批程序,促进这些组织的自我壮大。基层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主要力量,当它们能够自觉自愿地参与政府决策、监督政府的政治过程的时候,协商民主也就有了扎实的基础。

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很多学者认为社会组织在社会矛盾化解还面临很多困难,杨艺文(2006)认为长期以来,我国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形式是人民调解、行政解决和司法解决。这三种解决形式具有各自独特的功能和价值,但在当前利益关系多元多变的情况下也都表现出相应的局限性。罗鹂鸥(2010)认为由于我国政治,经济,历史文化都有着自身的特点,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存在弊端,这些弊端使得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存在着多方面的困境,导致社会组织效率低,服务质量不高,缺乏变革的动力和活力。周寅成(2009)认为由于社会认同感低、相关的政策法规的滞后,使不少社会组织生存困难,难以留住人才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目前针对民非的税收政策与私营企业保持一致,体现不出民非组织的非赢利性。税收上没有给以优惠措施阻碍了民非的进一步发展。”

很多学者结合中国国情巨灾保险制度的现状,从各自不同角度提出了相应完善的对策措施。

在杨艺文的《发挥社会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2006)中提到在现代社会,社会组织具有自治性、组织性、公益性、专业性等特点,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调节器,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重要作用和独特优势:

以平和方式处理矛盾纠纷。社会组织调解更多地关注矛盾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平和性,是一种更富有人情味的矛盾纠纷处理方式,较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司法手段、行政手段等,其负面影响较小。

缓解诉讼压力。社会组织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可以弥补审判力量的不足,缓解司法的压力,更好地发挥诉讼特有的功能和优势。

畅通利益表达。各类行业协会和专业性社会组织利用自治力量解决同行业间、专业内经常发生的矛盾纠纷,更容易使当事人取得共识、达成谅解;对外形成有组织、有秩序的利益表达,有利于实现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上情下达、所属群体利益的下情上达、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协调对话,从而减少非理性个体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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