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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与社会工作介入毕业论文

 2020-04-13 11:11:04  

摘 要

青少年是国家与社会的未来,代表着国家的强大力量。随着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日渐严重,越来越多的社会工作者介入到犯罪青少年的矫治工作中。本文先采用了文献研究法,整理分析了国内外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并且将需求层次理论与社会工作专业相结合,更好地分析青少年犯罪原因、了解犯罪青少年的实际需要。本文问卷调查了某少管所犯罪青少年的基本信息与需求情况,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利用需求层次理论在青少年犯罪问题中社会工作介入的几点建议:提高犯罪青少年的物质生活水平;加强犯罪青少年的法律、文化知识教育;帮助改善犯罪青少年与家人、朋友的关系;帮助犯罪青少年获得尊重;提升犯罪青少年的自我实现能力与机遇。

关键词:社会工作矫治;青少年犯罪;需求层次理论

Abstract

Teenagers are the future of our country and society and represent the powerful power of our country. As the problem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becomes more and more serious, more and more social workers are involved in the correction of juvenile delinquency.This article used the literature methodology first , analyzes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research on juvenile crime problem of social work intervention, and combining the demand level theory with the of professional social work, to better analyse the reason of juvenile crime, about the crime of the practical need of teenagers. In this paper, the basic information of the questionnaire for a youth crime teenagers and demand situation, and on this basis, put forward using the hierarchy of needs in juvenile crime in the social work intervention Suggestions: improve the material life level of criminal teenagers; Strengthen the legal and cultural knowledge of juvenile delinquents.To help improv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juvenile delinquents and their families and friends; Helping juvenile offenders gain respect; Improve the self-realization ability and opportunity of juvenile delinquents.

Key Words:Correctional social work ;Teenagers crime;Requirements hierarchy

目 录

第1章 绪论 1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

1.2 关于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犯罪研究综述 2

1.3 研究方法 3

第2章 青少年犯罪社会工作介入与需求层次理论应用 5

2.1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概述 5

2.2 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工作介入与不足 6

2.3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在青少年犯罪与社会工作介入的应用 7

第3章 犯罪青少年需求调查与犯罪原因分析 10

3.1 调查方案设计 10

3.2 调查结果与需求分析 10

3.3 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 11

第4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13

参考文献 15

致谢 16

附录 17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社会的迅速发展,青少年犯罪案件呈现不断上升之势,未成年人的犯罪暴力事件也呈现出增长状态,这是当今社会很多人关注的现象。在我国现有的社会问题中,青少年犯罪的社会问题占据着重要矛盾,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比率增长颇快。据统计分析,在目前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青少年的犯罪特点表现为成员的低龄化、犯罪手段的暴力及智能科技化等,严重危害社会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青少年是国家与社会的未来,代表着国家的强大力量,并且影响着社会走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和促进青少年犯罪问题解决尤为重要。

目前,国内外学者将青少年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行为,称为世界“三大公害”。在犯罪学中,学者将犯罪青少年的年龄限定为十四周岁到二十五周岁,即包括了少年时期的未成年人和青年时期的成年人。而青少年犯罪定义为作为特殊主体的青少年犯下的犯罪行为,广义的青少年犯罪,指的是青少年满十周岁到二十五周岁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中,对违法行为的定义不仅包括违反刑法应受到惩处的违法行为,还包括违反道德守则和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1]。传统的青少年犯罪特点呈现出犯罪的总量增长、在刑事犯罪中的比率增长、犯罪种类的多样化等。但是在当前的青少年犯罪形势下则出现了新的特点,如犯罪青少年的年龄偏低趋势,低龄的青少年指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此群体容易受到不良行为影响和模仿。此外,还有新的趋势,如青少年犯罪的比例增加,多样化的犯罪动机,以及短期刑事犯罪的年轻人的比重上升,加重了社会负担,并且形成了在青少年犯罪矫治与改造教育方面的挑战。

传统观念认为,司法机关以及其机关工作人员负责着对犯罪青少年的矫治工作,但在欧美国家,犯罪青少年矫治工作由司法社会工作及社会工作者进行指导与介入,己较为常见。我国对于青少年犯罪问题领域的社会工作司法介入起步较晚,目前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依旧存在着专业性缺乏、研究深度不足、地区发展水平差距大等问题[2]。通过大量的文献阅读,本文选用以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为理论支撑,结合了目前在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特点和我国犯罪青少年社会工作介入发展现状,以及分析了解我国青少年犯罪社会工作矫治起步较晚、完善不足的现实情况,为促进青少年犯罪问题解决发表观点、提出建议。

1.2 关于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犯罪研究综述

社会工作专业是以科学知识为基石、以帮助他人为理念工作,运用科学的工作方法而从事的专业工作。在青少年犯罪问题中,作为社会工作者应该主动承担责任,在掌握犯罪青少年矫治的现况和发展的基础上,在青少年人群违法犯罪案件的矫治过程中发挥作用,利用社会工作专业的理念态度和专业方法,为社会与未成年人的发展做出贡献,并且逐渐完善管制管理和矫正的途径和方法方式, 使得青少年犯罪成员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并且被社会所认可与接受。据统计,青少年(14-25岁)犯罪占中国刑事案件的50-70%,未成年人(14-18岁)的犯罪率高达12%,因此在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严峻形势下,国家与社会工作者加强犯罪青少年的预防、矫治工作刻不容缓[3]

西方社会的司法矫正社会工作的形成时间较早,在经过了长时间的发展与完善后,逐渐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司法社会工作模式。在少年犯罪司法改正社会工作领域,社会工作几乎介入了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所有方向与方面,如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矫治、青少年犯罪矫治完成后的观察等等[4]

加拿大学者麦克•安格尔提出了如下观点:多种元素力量添入抗逆力的叙事方面 ,此时则对脆弱叙事产生了一种挑战,就有可能改变犯罪青少年群体心理的情况。但是,真正具有挑战性的是将犯罪青少年回到一直生长的环境,并且带着新的认知与故事。社会工作者将系统环境的改变和现代的治疗技巧进行有机结合,减少青少年的生活环境中具有危险性质的因素,最终改善了犯罪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强化了青少年力量。  

我国学者在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犯罪问题中,主要研究了社会工作矫治的模式与方法上。何明升教授认为我国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犯罪实践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以“北京模式”为例,2009年,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服务中心与海淀区的人民检察院达成了一个合作项目,即让社会工作中心与社会工作者加入调查、帮教犯罪青少年群体中。“北京模式”这一合作形式也推动与促成了海淀区人民检察院“4 1 N”模式形成,这是我国司法矫正社会工作的创新性探索[5]

早在19世纪末,西方国家就开始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西方研究者利用19世纪的犯罪学理论作为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基础,并且在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特征表现、原因、矫治与预防方面提出了具有建设性意义的新理论,它影响着西方社会工作理论的发展,并且影响着中国青少年犯罪社会工作的建设与理论支撑。其中,英国犯罪学家修斯《解读犯罪预防—社会控制、风险与后现代主义》中提出了“一般预防犯罪”概念,美国犯罪学家卡伦在《社会支持作为理解犯罪学综合概念》中提出,呼吁重视社会支持在预防及减少青少年这一群体犯罪的作用。

邓俊在《近十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综述》中提出,大多数学者的研究重点在于有关青少年犯罪的特点、犯罪原因与预防三个方面,他认为有关青少年犯罪的研究还未具有科学性与系统性。此外对于青少年犯罪的研究方法单一,文献研究与实证调查的有机结合不足,在数据有效性、新鲜性方面也比较弱,传统的研究方法和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实际发展与需求[6]

青少年犯罪矫治制度发生于19世纪中后期的西方国家,正式形成与20世纪的中后期,1899年美国芝加哥少年法庭的建成也标志着青少年犯罪矫治制度的建立,和青少年司法制度时代的来临。此后,青少年司法制度得到了社会的重视与快速发展,各国研究者运用新鲜的理论与调查,推动着各国青少年犯罪矫治制度的完善。著名的美国学者阿尔伯特•埃利斯的理性情绪疗法、美国精神病学家威廉•格拉赛的现实疗法等,都对青少年犯罪矫治研究做出了极大贡献。此外,奥地利精神病学者西格蒙德•弗洛伊德提出的精神分析治疗理论认为青少年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源于早期生活对心理造成的伤害以及遗留的潜意识矛盾冲突,社会工作者利用精神分析治疗可以对青少年犯罪问题进行矫治。

有学者指出,青少年犯罪行为产生有内因和外因两个原因:内因因素包括青少年的生理不成熟、心理状况稳定性差以及知识匮乏和其他行为因素。外因因素主要有社会环境的影响熏陶、家庭功能不足、学校教育不足与缺失。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为青少年犯罪行为矫治的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此外,根据现实情况,青少年群体所具有的自身特点与已有的矫治成果,也为矫正提供了可能性,体现了矫治的有效性[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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