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效果的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13 11:05:09
一: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 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制是指所有者将其拥有的资产, 根据预先达成的条件委托给经营者管理, 所有权仍归出资者所有, 出资人按出资额享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
经营者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 按企业法人制度的规则对企业财产行使占有、支配、使用和处置的权力。
所有者是委托人, 经营者是代理人,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通过预先达成的契约将双方的责权利作了明确界定, 从而形成相互制约、相互激励的机制。
随着现代企业形式的发展,外部股权的存在驱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逐步分离,导致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企业股东委托经理人经营管理企业资产。
但是实践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契约并不完全,需要依赖经理人的”道德自律”。
股东希望其持有的股权价值最大化,经理人则希望其自身效用最大化,目标差异使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存在”道德风险”需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引导和限制经理人行为。
在传统式的经济型激励模式中,固定性的工资主要根据经理人的资历条件和公司自身的薪酬结构预先确定,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与企业绩效的关系并不非常密切。
浮动性的奖金一般财务指标的考核来确定经理人的收入,与公司的短期业绩表现关系密切,但与公司的长期价值关系不明显,经理人有可能为了短期的财务指标而牺牲公司的长期利益。
但是从股东投资角度来说,他们关心的是公司长期价值的增加,尤其是对于成长型的公司来说,经理人的价值更多地在与帮助实现长期价值的增加,而不仅仅是短期财务指标的实现。
通过这种方案,经理人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股权并享受增值收益,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风险,所以激励和约束成果很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