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的信用创造机制与效应研究文献综述
2020-06-26 19:48:22
二、文 献 综 述
早在1991年,学者Stuart Haber和W.Scott Stornetta就提出了区块链技术,随后Stuart和Stornetta等人又合作提出了一种重要数据结构#8212;#8212;默克尔树,显著提升了区块链的运行效率。中本聪于2008年提出并实现了比特币的区块链,此后比特币区块链发展为全球性的数字货币交易全局账本。通过解决”双花”问题,区块链技术帮助比特币成为首个不需要信任第三方的数字货币;而比特币的成功反过来又极大推动了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从2014年开始,”区块链2.0”被用来指称有别于比特币区块链的新型区块链(例如以太坊区块链),其特征是允许用户编写更复杂的智能合约,以去中心化的方式完成各种数字资产的交易,最终实现自治的、可编程的数字社会。
但是目前在我国,数字货币还未被广泛应用和接受,其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性的确会带来一些困扰,并将对现有金融秩序带来不可预知的影响,甚至导致金融领域的波动性和社会动荡。当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不断发展壮大时,为了深化对数字货币机理以及特征的认识,研究其信用创造机制,并分析数字货币将要带来的效应,众多学者从多方面、多层次地对以上内容进行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1 数字货币的基本概念
社会不断进步促进了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王晓燕(2017)认为数字货币作为一种半虚拟货币的形式出现,这种货币形式在现实当中没有实际的货币作为支撑,仅仅是一个数据的形式,但是在使用价值上又与现实的货币有着一定的联系[11]。数字货币与纸质货币都属于一种交易工具,自身都不具备相应的价值,数字货币通过数字记录反应其价值,而纸质货币则是国家赋予其价值,两者都可以进行交换。
2.2 数字货币的特性
数字货币作为具有法定地位的货币并有效替代现金,须实现代表国家信用、可以安全存储、能够安全交易、进行匿名流通等目标。其中,货币当局可以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实现数字货币代表国家信用。王永红(2016)认为若要实现能够安全存储、安全交易、进行匿名流通等目标,数字货币应具备可流通性、可存储性、可离线交易性、可控匿名性、不可伪造性、不可重复交易性、不可抵赖性七个特性[12]。
2.3 数字货币的技术原理
数字货币顾名思义就是一种数据的形式,本文将以比特币作为案例,分析数字货币的技术原理。王晓燕(2017)认为比特币是一种数字货币,其实质是一种记账的单位。Saito(2015)认为区块链是为创建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体系而设计的一套数据库技术[1]。如果将区块链作为一种账本,那么比特币就是账本当中所记载的数据。区块链首先需要创建区块,为比特币的数据提供平台。在比特币的交易过程当中,交易双方都有着一对或者多对公钥与私钥,公钥用于比特币的交易与存储,私钥则用于使用者的认证,在交易的时候,收款人需要将地址告诉给付款人,然后在付款的过程当中只需要有着充足的余额就可以进行比特币的支付,而在支付的时候需要用私钥进行认证,只有认证通过之后才能完成付款。而为了防止比特币在交易的过程当中出现数据的错误,一次交易当中将比特币同时支付给了不同的收款人,所以在每次交易的过程当中需要进行六次支付确认才能完成支付[11]。Decher(2016)认为区块链技术就是通过”去中心化”和”去信任化”的方式进行直接的点对点的交易,运用”分布式结构”的数据存储、传递和验证[2]。
3.1 金融中介机构的信用创造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