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官巨贪”的治理研究文献综述
2020-06-06 11:04:13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腐败问题一直存在,通常伴随着权力的存在而滋生,是我国历代以来棘手的社会和政治问题,是一种良好社会道德体系的毒瘤,也是全世界的政治难题。腐败破坏了国家政策的实施,扰乱了社会秩序,阻碍了资源的合理分配,干预了国家政治体制的正常运行,扭曲了社会公平正义,腐化了人们的精神世界和社会道德。腐败在经济快速转型和发展时期最突出,目前我国正处于这一时期,腐败已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1]。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地将反腐败工作推向深入,在”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高压之下,一批贪污腐败分子已经受到了党纪国法的严惩。人们发现,不仅仅要高度警惕那些”大老虎”,一些不引人注目的小官腐败也可能演变成为巨贪[2],近年来,”小官巨贪”的现象频频被曝光,对社会的危害也极其严重,小官官位虽小,却最接近基层,而我国基层官员是党和国家事务的管理者,占我国公务人员人数总量的 60%以上[3],是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的一个群体,在国家政权稳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基层公务人员腐败的影响面积极广、破坏力也极强,基层腐败不仅具有腐败所具有的全部破坏力,且其腐败将直接破坏政党的群众基础,左右人心向背、社会道德走向以及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在我国”小官巨贪”势态严峻的情况下,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时刻要有建立和完善反腐法律制度、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机制与道德风尚的紧迫感[4],这一机制的建设不仅会是”反腐败”工作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更将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和廉洁文化建设,因此,对”小官巨贪”的治理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二、相关研究综述
(一)主要概念的界定
1.小官巨贪
2.治理
要对”小官巨贪”的治理进行研究,首要要明白什么是”小官巨贪”,小官巨贪是指中国一些底层的官员贪污巨款的现象。所谓”小官”,泛指科级及其以下的工作人员,社会上普遍指村(社区)党总支(支部)书记、村(居)委员会主任和居民小组组长等村级组织班子成员,他们是最基层、最一线的党和政府的代言人[5],也正是这些”小官”贪污了巨款。
关于治理,治理的概念在不同的语境和不同学科下有这不同的定义,学者罗西瑙认为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是多元的;全球治理委员会在1995年发表的《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对治理下的定义: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国内学者俞可平认为治理是指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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