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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视野下农村违建现象研究文献综述

 2020-05-31 20:47:33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近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持续扶持,我国农村经济和文化都得到了快速的发。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扩张以及经济利益等因素的影响,农村违法建房现象日益增多,愈演愈烈,难以有效的加以遏制 [1]。农村违章建筑的主要表现为未批先建,少批多建。这些建筑的结构既有砖木结构,也有铁棚和彩板棚的简易房;既有用作营业房、仓库、厂房和车库的,也有用作附属房、住房和猪舍的 [2]。由于盲建乱建,给当地城市化建设和周边居民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危害:有的违章建筑侵占了公园绿地、堵塞了消防通道、占压了地下管线 [3],不仅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还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很大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有的违章建筑私自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口,成了部分违法犯罪分子的藏身地;有的住户违章加层,严重影响房屋的安全,成为危房,影响到居民的生命安全 [4];有的违法搭建有利可图,邻里间因利益冲突引起纠纷影响和睦;更有一些大胆的侵占农田,使耕地遭到人为破坏。种种表现直接影响了城市化建设进程和周边居民的生活,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在利益及各方因素的驱使下,违法建筑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严重妨碍了我国农村的正常土地管理和建筑秩序,阻碍了我国农村的正常发展 [5]

针对这一情况,虽然我国早已出台过《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多项法律法规对此问题加以法律上的规定 [6],但治理效果却并不明显。时至今日,农村违建问题依然严重,这是执法问题?还是立法问题?由此看来,关于农村违建所面临的的最大问题是应制定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 [7],并分析这些法律法规制度的实际运作机制和运作条件 [8]。而要达到此要求,笔者认为,从法律社会学的视野下加以分析是个有用的方法,本论文将以此视角加以分析农村违建问题,对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研究现状及趋势

所谓农村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用地或者农村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包括:(1)在农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顾名思义,所谓”农用地”就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在未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前,擅自在农用地上建造房屋的,明确为相关法律所禁止,属于违法建筑。(2)在农村建设用地上建造房屋农村建设用地包括村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用地。非本村村民或者非本村村办企业,需要使用农村土地的,应当先走国家征地手续,将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土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在该地块上建设,否则该建筑就属于违法建筑。

而违章建筑的拆除一般是由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章后,对违章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搭建人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法律设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处罚公开,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
但是由于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对农村违章建筑规定不够完善,违章界定表现出的随意性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法治化进程 [9]。同时,行政执法部门对违章建筑的认定权和处理权被不恰当地扩大,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使违章建筑的使用人有苦难言。并且,违章建筑产生的现实因素之一是农村百姓的现实需求。这些因素是导致农村违建问题的产生与根治的困难的主要原因。

面对这一状况,由于受到法律万能主义思想的影响,许多专家学者提出要建立健全我国的农村违建房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运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违建行为。但却忽略了社会对于建筑的实际需求,忽略了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运作机制和运作条件。这种忽略了法律与社会强调法整体及其内部各种要素之间的关系和作用的行为 [10],不禁使人想到了魏源的告诫:”立能行之法,禁能革之事,而求治太速,疾恶太严,革弊太尽,亦有激而反之者矣”[11]

而从法律社会学视野下来看,法律社会学并不像实证主义者那样,把法理解为”由一个总的目标(基本规范或承认规则)确认的 [12],社会旨在确定什么行为应受国家权力惩罚或强制执行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的一批特殊规则。”[13]而认为法是开放的、运作的体制 [14]。法律不仅是可以创制的,也可以是非创制的;可以是事先确定的,也可以是事后创造出来的或直觉的。具体到农村违建现象方面,不仅仅应该是由国家垄断制定的,在实践中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的一整套规则体系来加以管理 [15],而是应该运用大量地存在着活的法律来加以管理。尤其是违建问题,涉及面非常广泛,许多违建主题对违建问题的认识不同、意识差别、生活习惯、实际局限等原因而采取着各自认为合理的行为。国家制定的法,在人们无限的生活实践面前,往往是外化的。它只是实际上起着规范作用的各种规范中的一种 [16]

三、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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