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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出行模式的经济学分析文献综述

 2020-04-14 16:08:12  

1.目的及意义

近年来,我国逐步贯彻落实了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这使得交通的可持续研究与建设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人们慢慢形成了“倡导绿色交通,共享低碳生活”的理念。就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城市共享出行模式应运而生。共享出行模式由于其具有低碳、高效、健康的绿色属性,使得它对于构建低碳交通、改善城市环境、缓解交通拥堵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它的发展与普及也是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需求。

从上个世纪60年代起,共享出行模式在欧洲就开始开展起来,英国的伦敦、法国的巴黎、荷兰的阿姆斯特丹、丹麦的哥本哈根这些城市己经取得了很好的社会评价与社会经济效益。根据美国交通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的数据,目前全球己有700多个城市相继开展了共享出行模式,共享出行工具的总数量也超过了80万辆。

自2008年杭州开启共享出行模式以来,全国共享出行模式的建设进入了“井喷式”的发展。到2015年3月,全国国己有两百一十五个市、县开展了城市共享出行模式,我国公共出行工具的数量也超过了40万辆。虽然我国的公共出行工具的总量很可观,但实际上不同地区的发展情况却千差万别。杭州的共享出行模式开展的最好,获得了全球最棒共享出行服务的称号,而其他不少城市却出现了公共出行工具“办卡难”、“借车难”、“还车难”,甚至由于共享出行工具的荒废出现了共享出行工具租赁点“长草”的案例。

共享出行模式在建设初期和运营阶段均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由于共享出行模式的公共物品属性,企业常常出现入不敷出现象。目前大部分省市主要采取由政府委托企业代理的模式运营共享出行系统。在运营过程中,政府委托企业提供共享出行服务,政府作为委托方处于信息劣势,企业作为代理方处于信息优势,企业存在“敲竹杠”动机。除此之外,公众在共享出行系统中的作用也不可忽视,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应视为隐形委托代理关系,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一项职责,公众作为隐性的委托人,委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共享出行工具)。公众由于“搭便车”现象的存在,对政府的监督较弱。政府也具有有限理性的特征,为此政府具有为自身谋利的动机。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可以考虑运用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对共享出行模式进行分析。

本文的研究意义大致有以下两点:

第一,通过对共享出行模式中公众、政府、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加以分析,一方面可以使得公众发挥自己的主人翁地位,加强对政府系统的监督,减少“免费搭便车”行为,另一方面由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委托代理关系中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企业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来向政府索取尽可能多的补贴额,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来应对企业的这种敲竹杠行为,让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尽可能降到最低。

第二,对新出现的共享出行工具进行研究,分析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与以前那种传统的共享出行模式进行相比,共享出行模式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己经演变成了用户与企业之间的不完全契约关系。通过分析市场的交易费用以及消费者的行为发现,消费者为了使得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具有违约动机,这会影响到提供共享出行工具企业的盈利水平。为此提供共享出行工具的企业以及作为市场秩序维护者的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来应对消费者的这种道德风险行为,以促进共享出行模式的有序发展。{title}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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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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