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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10 16:44:41  

文 献 综 述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是知识产品上排他性民事权利的总称,属于集合概念(谭华霖,2011)。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随着科技的竞争,市场的发展,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经济社会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让各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困扰万分,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在2002年知识产权报告上说:知识产权,似乎已蜕变为发达国家在全球扩展其商业模式和争夺经济霸权的得力”帮凶”。难道它真如人们所言是” 富国的粮食,穷国的毒药”吗?(王渊,马治国,2008)

一、探究知识产权滥用的根源

对此许多学者纷纷对造成知识产权滥用的根源进行探究,以便找出好的对策来保护国家自身的利益。王晓云和唐子艳(2009)的观点是造成这样后果的原因很复杂,涉及到法律、经济、政治等诸多因素,发达国家汇聚了当今世界绝大部分的核心知识产权,他们以”知识产权是私权”神圣不可侵犯为由,控制了知识产权领域国际规范、规则、标准的制定。在这种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也就必然带有浓重的”大国色彩”:以发达国家的利益为核心,较少顾及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偏重于对知识产权的周密保护,忽略了对不适度现象的合理限制,从而给跨国巨头留下了滥用的空间。石晶玉(2008)认为造成知识产权滥用的根源有两方面:在政治层面上,大多数学者看到的是发达国家为了牟取利益而滥用知识产权;从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出发,少部分学者发现目前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根本的原因是制度本身出现了问题,而制约着制度的建立的是理论基础,现在的知识产权制度受着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这种思想没有考虑人权,因此当我们审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时,无论是国际规则还是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均有不同层面的冲突与断层,这便为知识产权滥用提供了基本条件。倪健(2008)认为导致知识产权滥用的原因是技术标准不再只是公共领域,其中已经加入了知识产权的内容,知识产权私的属性与技术标准公的属性发生冲突,才会有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出现,只有分析技术标准的制定导致知识产权滥用的原因才能找出相应的对策。

二、我国当前立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现状和不足分析

新世纪以来,我国对外贸易连续多年高速增长,外贸商品结构持续优化,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重显著上升。李建明(2007)发现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中外贸易争端涉及的商品范围在不断扩大,且外国对华新型贸易保护主义手段日益增多,其中尤以知识产权争端最为引人注目。对此李建明认为在中国企业身上频繁发生的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只是国际巨头的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其真正目的在于干扰中国企业的正常商业运作,从而获得原由中国企业占有的市场份额。目前的各种动向告诉我们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中国将迎来国外企业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高峰期,涉及知识产权的诉讼案件将成为中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一大壁垒。这提醒我们,如果不采取强有力措施来增加自己的知识产权总量并提高保护能力和预防知识产权滥用,那么中国经济的自主控制权将无法得到保障。

刘宁(2007)认为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的研究还相当薄弱,因为我国对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系统研究是在1979年起步的,至今不足30年,而且在这一研究阶段,我们研究的重点是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对知识产权权利滥用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这一历史现实导致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基本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更谈不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法律制度。随着我国加入WTO,越来越多拥有知识产权的跨国企业进入我国市场,滥用知识产权,实施垄断行为,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和进行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出现,既损害了我国民族企业的利益,也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刻不容缓。

朱鹤群(2007)认为从我国现行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性质的法律规范来看,虽然有一些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但极为零散、粗糙、不完整、不明确,范围也极其有限。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逐步加深,为避免我国企业遭遇国内无保护、国外受限制的尴尬局面,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立法和制度安排已呈现出相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赵宇可和朱淑娣(2008)认为中国已颁布实施的《反垄断法》,规制了知识产权滥用,但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由于知识产权分属于不同领域,因此在制定我国反垄断法时只能是规定基本原则,由执法机关对其进行具体规范。

王先林(2007)认为我国反垄断立法的过程已经拖得够长的了,我国目前迫切需要有一部属于自己的”反垄断法”,但要想在所有问题上各方面都能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是不大可能的,因为立法本身就是对各方面利益的调整;我国的当务之急是先要有一个基本的反垄断法律框架,然后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不断进行完善。而在中国,在将反垄断法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时,同样面临着需要在激励创新与维护竞争之间取得合理平衡这样一个复杂和敏感的问题。尤其是,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只有几年的时间,执法经验明显不足,而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反垄断执法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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