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邺区游泳场馆卫生状况的调查分析文献综述
2020-03-13 09:43:56
文 献 综 述 引言 据了解,游泳场所是季节性人群高度聚集的公共场所,是传染性疾病交叉感染和暴发流行易发地。
近年来的卫生监督检查结果显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工作仍存在突出问题。
如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前未进行卫生学评价,一些场所无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施或不能正常运转,采用加氯消毒无相应防护措施,设置儿童涉水池无连续供水装置等,卫生安全存在隐患。
同时,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及其职责未落实,卫生管理内容不明确,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不到位,卫生要求难以贯彻。
对此,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印发施行《游泳场所卫生规范》,适用于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等各类游泳场所。
同时,《游泳场所卫生标准》在游泳池水质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余氯、浑浊度、尿素等五项指标做出明确规定。
《规范》的实施为各类游泳场所的规范化运营提供指导意见,而本次课题研究也将围绕《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提供的参考数值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
1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概况 1996年,我国颁布了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同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明确将游泳场所列入公共场所范围内[1]。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规定了室内外游泳场所的水质和游泳馆的空气质量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且适用于一切人工和天然游泳场所[2],该标准的制定对保障我国游泳者的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1 #8220;标准#8221;的主要内容 游泳池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水的感官性状良好;水中不含有病原微生物;水中所含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