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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管理中的听证制度文献综述

 2020-04-13 13:18:18  

文 献 综 述

听证制度最早源于西方国家,主要指公共组织特别是政府组织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做出直接涉及公众或公民利益的决策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社会各方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的一种必要的规范的公共决策咨询机制。

古语有云:兼听则明,偏听则暗。也就是说,其实早在中国古代,人们就提出要集思广益,虽然最终没有发展成为一项制度,但是已充分体现出听取各方意见在国家机制的运行中的重要性。而在我国,听证制度真正意义上确立则是在1996年,此年,《行政处罚法》通过,其中第42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关于我国的听证制度这一研究课题,国内也有许多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综合笔者所查阅的资料,这类研究主要分为四类:研究听证制度引入到我国的发展历程、研究听证制度在当代社会的公共治理中的意义、研究我国听证制度当下存在的问题、探讨应对我国听证制度存在不足的对策。以下,笔者将针对这四点进行简要的概述。

第一,研究听证制度引入到我国的发展历程。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彭宗超教授在《听证制度#8212;#8212;透明决策与公共治理》中指出,当今中国的听证制度并不是源于我们古代的法制传统,而是直接源于国外的听证制度。(彭宗超,2004)

中国政法大学任强硕士在《论我国价格听证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与对策》中则进一步说明听证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首先被应用于司法领域,其后逐渐向行政领域、立法领域扩展。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开始引入听证制度,并将之应用于价格决策领域。这一过程中,最具代表性的事件是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出台,也正是从这部法律开始,价格听证制度以价格听证会的形式正式运行开来。(任强,2007)

吉林大学行政学教授彭向刚教授在《论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完善》中首先表明,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一规定可以被看作在行政程序中建立听证程序的宪法基础。而1996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次引入了听证程序,从国家层面对听证制度做了明确规定。而199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价格法》和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又对价格决策和地方立法听证做了进一步规定。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对听证程序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此外,在2002年1月12日原国家计委主持举行的铁路价格听证会,由中央电视台向全国现场直播,使得听证会成为普通老百姓所熟知的话题。这一年年底,原国家计委发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此后,一些省市相继建立价格听证制度。听证在价格决策、地方立法、行政处罚等诸多领域呗广泛采用。(彭向刚,2010)

第二,研究听证制度在当代社会的公共治理中的意义。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彭宗超教授在其发表的博文《公共治理视野中的中国听证制度改革》中,将听证的作用设定为6种:公正平等、公众参与、公开透明、理性选择、合法规范、提高效率。并指出这几项功能定位,既相互独立,甚至相互之间有时还可能有一些矛盾,同时也相互联系,缺一不可,需要有机协调。它们既是推行听证制度的主要目的,实际上也是我们评价具体听证制度实施过程与效果的几项根本标准。(彭宗超,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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