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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组织监管体制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03 11:52:23  

十八大的成功召开,我国迎来了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早在十七大报告中,我党就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由此,如何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如何实现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有效监管,从而使社会组织对我国当前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环境五位一体的现代化建设发挥积极而强大的推动作用,这对于和谐社会建设以及现代化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目前国内学术界关于社会组织监管体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社会组织监管体制基本问题的研究

(一)概念

在社会科学中,社会组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组织是指人们从事共同活动的所有群体形式,包括氏族、家庭、秘密团体、政府、军队和学校等。狭义的社会组织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而有意识地组合起来的社会群体,如政府、企业、学校、医院、社团等。她只是人类组织形式的一部分,是人们为了特定目的而组建的稳定的合作形式。在我国,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形成对社会组织形成统一的科学界定。

(二)我国社会组织形态

在我国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通常包括以下三类组织形态:(1)社会团体,简称社团。社团分为七类,包括:政治性团体、经济型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体卫生团体、科学学术团体、宗教团体、联谊团体。(2)民办非企业单位(3)基金会: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

(四)目前我国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监管体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三个条例共同成为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基本法规,构成我国社会组织管理的基本体制。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我国社会组织监管体制有: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限制分支,主要依地域性管理原则、非竞争性原则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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