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和功能——以南京“爱之光”为例文献综述
2020-06-22 22:57:08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日益分化为政府、市场和非营利三大板块,他们作为设施全治理的主体都是基层群众自治不可或缺的。其中,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程度直接关系到社区治理的进程,非营利组织可以说是社区治理的重要载体和依托。[1]
本次研究中的非营利组织(NPO)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一类社会组织的总称。叫它非营利组织并不意味着这些组织本身不营利,而只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即使有营利,也不会在私人之间进行利润分配。非营利组织是从国外引进的一个概念,最初的非营利组织也是从国外开始。张远凤介绍了管理学大师德鲁克关于非营利组织管理的思想,并对此进行了分析和概括,对非营利组织管理的兴起、变革以及新的挑战做了系统的总结。[2]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对于社区治理的定义,孟德泉认为社区治理是指以社区地域为基础,政府与社区组织、社区居民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活动[3]。石亮认为社区治理是通过政府与社区组织、社区公民的共同努力改善社区环境、促进社区经济发展、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的过程,社区治理模式的创新将促进社区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4]。两个总结都体现了社区治理的多元主体参与并实现多方共同利益的宗旨。
对非营利组织在社区治理中所有的功能,学者作出以下总结:帕克以日本为例,得到日本犯罪率低是因为自制力强,具有自治功能,主要表现在组织成员内部利益的协调、矛盾的化解,组织成员相互之间互惠、互助方面。[5]彼德#183;伯格和理查德#183;纽豪斯提出:”社团创制法律,选举官员,开展辩论,倡议行动进程,这就履行了民主学校的功能。虽然我们可能认为某些社团的目标是琐碎的、误导的或者怪诞的,但是它们的确履行了这一富有活力的功能。” [6]因此具有承接和规范功能,一方面可以简化政府结构和政府职能,减少政府的工作人员,防止政府行为的泛化和对社会无所不在的覆盖,减少政府行政对社会发展的过度干预。另一方面,又可以使政府作为社区治理主体之一参与社区治理,使之规范化。最后具有伦理教化功能,”人只有在相互作用之下,才能使自己的情感和思想换人一心,才能开阔自己的胸怀,才能发挥纸张从的才智,因此,民主国家要人为地创造这种作用,而能够创造这种作用的,正是结社” [7]
对于非营利组织在社区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学者做以下的总结: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政府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形式的变化,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修正,还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公益事业捐赠法》,这一法律框架约束非营利组织的成长;[8] 莱斯特 萨拉蒙指出责任机制的缺失导致组织高风险运作,从而导致社区居民对非营利组织的信任缺失;[9] 邓正来指出社区居民是非营利组织的重要资源,但是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进行,中国社会的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加剧了非营利组织资源的不平衡分布,最终导致社区居民的素质文化水平参差不齐。[10]
对于推动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建议和对策:洪伟认为首先扩大规模,增强组织的自主性,组织内部应制定相关的规则章程,保证企业在多元组织的加盟下能独立自主;其次针对给营利组织名不符实的现象,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力度;最后加大宣传力度,多方筹集资金,同时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志愿者加入NPO队伍,从而更好地为民众谋利。 [11]
罗光华按照行政生态学理论, 不同历史发展时期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政治经济体制不同、社会文明程度不同, 不同的社会沟通网络和符号系统的影响, 决定着基层社会管理模式的不同选择, 并对基层社会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 在发展共同治理的社区制管理模式的前提下, 需要建立起以居民为中心、服务为导向,利用电子化手段实现”条” ”块” 有效结合的管理模式。当前这种模式应该由政府主导、多元化主体参与治理, 然后随着社会进步, 逐渐向政府、社会组织、居民协作的混合型基层社会管理模式过渡, 待将来社会高度发展和高度文明, 政府则可以退出具体的基层管理, 进化到自治型基层社会管理模式。[12]
刘大欣指出,目前城市社区非营利组织发展存在着登记注册、志愿参与、资金不足、社会公信度、认同与合作等问题。城市社区非营利组织的培育与创新, 需要在城市社区非营利组织自身规范管理、完善公共财政和税收政策、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培育社区参与意识, 理顺城市社区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关系、城市社区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方面采取有效策略和措施。[13]
夏晓丽认为随着中国社会转型和社区建设的纵深展开, 中国城市开展的社区建设运动使得社区治理逐渐成为一门显学, 引起了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多学科学者的研究兴趣和政策研究者的高度关注。在社会利益日益多元的时代, 传统城市社区的治理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社区治理反映着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的新趋势和逐步走向公民治理的新理念。[14]
王永红指出城市社区治理中政府的角色定位十分重要,它关系着社区的健康发展。根据目前城市社区发展的状况,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应承担四种角色: 社区建设的指导者; 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者; 社区公民社会的培育者; 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者。这四种角色均有自己特定的职能。社区建设的指导者具有制定社区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宏观指导社区的建设与发展、引导社区文化健康发展的职能; 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者具有为社区提供必需的公共产品、维护社区的治安和秩序、为社区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的职能; 社区公民社会的培育者具有培育非营利组织、培育社区文化、培养居民的社区意识的职能; 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者具有监督居民委员会、监督非营利组织的职能。[15]
吴瑞财指出社会转型提出了迫切的社区治理需求。社区治理所面对的迫切问题是,治理过程中的行政化色彩较为浓厚,而包含在社区治理中的社区自治的原本内涵未能得到凸显,社区的自组织、自治能力都较为薄弱。多中心治理理论所设想的国家、市场、公民社会组织等主体在治理过程中的角色定位与制度安排,能够为社区治理提供一个有益的参考视角。[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