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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网 > 开题报告 > 法学类 > 法学 > 正文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语境下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开题报告

 2020-05-22 20:58:37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一种主要的证据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重大改进,其中对证人作证制度作了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得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更加符合新的庭审方式的要求。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规定仍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所传唤的证人绝大多数均未到庭作证,导致控辩双方无法在庭审过程中,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往往只能是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单方收集的证人证言作为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无法对证人当庭质证,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更不利于体现程序公正。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现状及其成因,并提出了若干完善建议。

法律所期望达到公正的目标,首先要求程序是正当、正义的。没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并经质证、印证和询问的证言,是不能作为案件重要证据使用。故对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具体来讲,是基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双重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利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依次交叉进行质证、印证和询问,进而提高证言可靠性,辨别证言真伪,并能最大限度探明案件事实,接近并还原案件事实本身。证人出庭作证,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活动,排除合理怀疑,增强刑事案件审理透明度,促使庭审方式深化改革,进一步促进并实现司法公正目标。证人出庭作证,利于保护人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人权的最高目标是司法公正审判。《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 条第3项规定具体表明:任何受刑事控告者在法庭或裁判所的庭审活动过程中,有权在同等条件下,对他有利或不利的证人及其所作出的证言进行质证、印证并加以讯问。如此一来,受刑事控告者便获得了为自己辩护的诸多机会,进而能够保护其合法权利。因此,建立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就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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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本课题要研究或解决的问题是,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改善建议。对于这一问题,从下面几个方面加以研究:

1.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2.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国外与国内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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