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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毕业论文

 2022-07-02 22:46:36  

论文总字数:18279字

摘 要

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辩护是一项重要的制度,修改完善以及发展刑事辩护一直备受人们关注。2012年刑诉修正案不仅提前了辩护权的适用时间,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群体范围,还对辩护制度中的会见权、阅卷权等权力性内容、告知义务等义务性内容、申诉控告等救济性内容进行了修改与完善。这不仅是刑事辩护制度的立法进步,同时也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然而,它在进步的同时局限性也很是显而易见的。这部新刑诉法框架下的辩护制度仍然有着很多的完善部分,无论是从制度设计的完善与否还是从实践的影响程度来看。

关键词:刑事 辩护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

Analysis of China's criminal defense system

Abstract

the defense in criminal procedure is an important system, revise and improve and develop the criminal defense has attracted much attention.Application time of 2012 criminal amendment not only ahead of the right to defense, expanded the application groups the scope of legal aid, but also on the defense system in the meeting right, reading right and power, duty of disclosureobligations content content, appeal and accusation relief of content of themodification and perfection. This is not only the progress in legislation of criminal defense system, but also a great progress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However, it is limited in progress at the same time also is very obviously. The defense system of the new criminal law under the framework of the still has manyperfect part, whether it is from the perfect system design is still from the influencedegree of practice.

Keywords:Criminal;System of advocacy;The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目录

中文摘要 I

英文摘要 II

引言 1

一、辩护权和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意义 2

(一)辩护 2

(二)辩护权 3

(三)控辩平等 4

(四)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意义 5

二、刑事辩护制度发展史 8

(一)国内发展史 8

(二)国外发展史 10

三、新刑诉中对律师辩护制度的改革 12

(一)辩护律师的介入权时间提前 12

(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得到强化 12

(三)明确辩护律师无须承担证明责任 13

(四)增加侦查阶段律师自主会见权与不被监听权 13

(五)扩大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查阅案件材料的范围 14

(六)赋予辩护律师特定证据的开示义务 15

四、新刑诉中关于辩护制度出现的问题 16

(一)关于辩护制度的法律用语具体含义不明确 16

(二)刑事辩护制度实施性、惩罚性、救济性条款过少 17

(三)刑事法律援助的工作标准和评价体系有所缺失 18

五、完善辩护制度的建议 19

(一)将部分法律条文用语的含义明确化 19

(二)制定和完善刑事辩护律师权利的实施性、惩罚性和救济性条款 19

(三)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制定最低工作标准并且建立一个科学的、客观的评价体系 20

结语 22

参考文献 23

致谢 24

引言

刑事辩护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的进化历史可以说是刑事辩护制度的不断扩大、加强的历史。[1]刑事辩护是指刑事诉讼中由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的抗辩,这种行为通常由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协助来行使。有指控就有辩护,这是一个老话题。在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辩护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它们有着不同的内容,但既然会有刑事诉讼就会有刑事辩护的问题。辩护权和律师辩护权是辩护制度的最基本概念,研究辩护权和律师辩护权是十分必要的。这样可以完善辩护制度乃至刑事诉讼制度而。可以说,辩护制度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治的现状。由于诸多现实和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立法和司法实践一直存在相当突出的问题。虽然刑事诉讼程序中辩护律师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诸多内容在2007年修订后的《律师法》中被完善,然而由于和96年的刑事诉讼法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使得很多权利得不到落实和保障,想要解决这一系列问题,我们需要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但是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是否能够彻底解决中国刑事辩护的实质问题,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辩护律师的会见权与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会遇到障碍?是否会在司法实务操作过程被曲解和异化,这些都需要在立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务操作层面上进一步探究和分析。

一、辩护权和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辩护

广义上的辩护,是指为了保护自己或别人,提出理由、事实来说明某种见解或行为是正确的,或者错误的程度不如别人所说的严重。[2]狭义上的辩护是与刑事诉讼挂钩的,这是一种司法行为。国外司法上的辩护不仅仅包括刑事辩护,并且还包括了民事辩护和行政辩护,由于我国的辩护只在刑事诉讼中有,通常人们提到诉讼能想到的辩护也仅仅指刑事辩护,所以本文所说的“辩护”,特指刑事辩护。刑事辩护是指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法律规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针对指控进行抗辩,以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抗辩的诉讼活动。辩护是辩护制度的核心。被指控人有权获得辩护是现代各个国家公认的宪法原则,它不局限于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传统法律文化的界限和障碍,各国刑事诉讼中普遍确立了刑事辩护制度。被告人因建立刑事辩护制度获得了独立平等的诉讼地位,同时被告人也能够借助法律的武器更有效地保护自己,防止暴力司法。因此,它的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和整个司法制度是否民主的重要标志。在我国学术界还有着三种不同的学一说。“活动说”认为:辩护是指被指控人及其辩护人为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反驳控诉,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理由,证明被指控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3]“权利说”认为:辩护是国家赋予被指控人的诉讼权利,是被指控人诉讼权利体系的核心;[4]“职能说”认为:辩护是近现代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基本的诉讼职能,它与指控相对称,有犯罪指控就有辩护。[5]还有的学者认为,人们对刑事辩护的含义从不同角度的探讨形成的几种不同的解释,在刑事辩护的核心内容方面几乎完全一致,都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所以界定刑事辩护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二)辩护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法律赋予辩护权和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的权利,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当今刑事诉讼结构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的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6]也就是说,法律对辩护行为的确认和保护造就了辩护权,如果法律没有此项赋予和规定辩护活动就不会存在。

被告人刑事辩护的正当性从法理上来论证的话,有着几种不同的学说。有的学者将无罪推定原则、程序主体性理论和对立统一规律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有学者强调程序的公正性,认为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如果不建立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就无法得到完整而彻底的说明。[7]一般观点认为,赋予被告人刑事辩护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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