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誉的保护—以加多宝、王老吉纠纷为例文献综述
2020-05-11 23:40:27
文 献 综 述 商誉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和法制发展水平低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商誉权保护问题在我国还存在许多缺陷。
一、中外商誉保护的比较观察 郑新建在《商誉权的法律保护》一书中有简单介绍不同法系国家对商誉保护的法律态度。
一、英美法系中并没有抽象出商誉权的一般概念,而是采用侵权行为法的具体规则对市场主体的商誉进行保护。
二、大陆法系国家中,作者通过列举德国和日本相关法条加以阐释,其主要还是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具化而来。
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原来只有名誉的规定而无信用和商誉的规定,修订后将信用独立规定,商誉的一部分内容就在信用的范畴中予以保护。
三、商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主要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等方式对商誉加以保护。
金沙的《论商誉权侵权法保护》一文中也有谈到相关内容,作者认为:一、英美等国家将商誉权的保护纳入到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围,主要分成对个人、对财产和过失侵害这三类。
现在又发展出一种新的类别”商业侵权行为#8217;,其所侵犯的是一定的法律关系或无形财产。
二、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商誉保护也持上文观点认为一般大陆法系国家将商誉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民法典》中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