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地位之反思》文献综述
2020-04-29 19:56:08
文 献 综 述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1986年我国首次将诚实信用原则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中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以来,我国民法学界对该原则的研究一直也没有中断,并且直至今日我国对诚实信用原则也没有确定出统一的权威定义。然而,在诚实信用原则还没有足够深入研究的时候,我国的一些学者就将其推到了一个至高的地位,尊称其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并受到广大学者的一致认同。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起步比较晚,而且这种道德性质的法律规定有学者称其为”白纸规定”,缺乏明确的操作性。同时也存在着法律逻辑性的不合理之处,该原则的适用本就是值得商议的问题,若其作为民法的最高准则在适用上难免会影响司法的公正和个人利益的平衡。
(二)研究意义
1.通过研究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弊端来反映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之称的危害性,从而呼吁将诚实信用原则退位到普通民法原则,为司法公正消除威胁。
2.从诚信原则的规则具体体现谈法官心证与规则裁判之间适法的相互影响和作用对诚实信用的价值进行大致评估,使民法的发展回归正常主线,确保民事权利体系的日益丰富以及保障制度的进步。
二、对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地位质疑的研究现状
(一)国外诚实信用原则地位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