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登录
  • 忘记密码?点击找回

注册

  • 获取手机验证码 60
  • 注册

找回密码

  • 获取手机验证码60
  • 找回
毕业论文网 > 文献综述 > 法学类 > 法学 > 正文

监察留置措施实施中被调查人的权利保护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29 19:06:01  

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通过,在《监察法》第22条中规定了留置这一带有人身强制性色彩的调查手段,学界对此展开了诸多研究。

在新的监察体制改革以后,行政监察权、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以及侦察人员整体转隶至监察委员会,由监察委员会统一行使反腐败职权。

监察委在调查反腐败犯罪过程中,认为被调查人符合留置情形的有权对被调查人进行留置,限制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

留置措施在效果上实际取代了逮捕、纪委的”两规”以及行政监察的”两指”。

从双规到留置,从党纪到国法,这是反腐败改革的法治进步,但留置审批权及执行权集中后没有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在留置过程中,被调查人相对监察委而言处于不利地位,因而加强对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至关重要。

本篇文献综述旨在阐述监察法中留置措施的性质、留置过程中被调查人权利保障面临的困境以及应对建议,归纳分析不同学者对于留置过程中被调查人权利保障提出的观点。

一、留置权的性质 学者陈瑞华在《论国家监察权的性质》一文中提出:”监察留置同时带有”特殊刑事强制措施”与”隔离审查措施” 的性质,属于一种被用来进行党纪调查、政务调查和刑事调查的综合手段。

” [1] 学者杨宇冠、童高非在《监察机关留置问题研究》一文中提出:”留置成为国家监察权的一部分,而不只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职权。

综合来看,留置是一项类似于刑事诉讼法中逮捕的强制性措施。

” [2] 学者赵伟在《权力的新生:论监察留置权的 制度面相与规范化运行#8212;#8212; 基于法治国家与基本人权理念的思考》一文中提出:”监察留置权在性质上是隶属于与行政权、司法权及检察权并行的监察权,是一种独立的监察强制调查措施。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5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微信号:bysjorg

Copyright © 2010-2022 毕业论文网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