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视阈下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运行机制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29 19:06:02
文 献 综 述 基于《监察法》的规定与监察制度改革,2018 年10 月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了检察机关的部分侦查权,即”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从法条表述来看,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包括对特定罪名的侦查权和机动侦查权,鉴于机动侦查权在适用范围和启动程序等方面较为明确,本篇文献综述重点探讨检察机关对特定罪名的侦查权。
本篇文献综述旨在阐述不同的学者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特定罪名侦查权的基本内涵,保留特定罪名的侦查权的合理性以及如何有效运行进行一个归纳总结。
一、检察机关侦查权概述 (一)明确侦查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表述,检察机关特定罪名侦查权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客观方面和犯罪性质必须是”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具体包括14个罪名;发现犯罪的途径必须是”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
(二)明确互涉案件的管辖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可能与国家监察机关存在管辖竞合或交叉的问题” 【1】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规定所列犯罪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委员会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委员会沟通,一般应当由监察委员会为主调查,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
”可见,对于与监察委员会互涉的案件,实行”监察委员会优先原则”。
(三)明确级别管辖 最高检规定此类犯罪由市级检察院管辖,而不由县级检察院管辖,主要是考虑了以下情况: ”一是此类案件的总量。
二是侦查队伍的现状。
三是由市级检察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