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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音乐作品机械表演权的保护文献综述

 2020-04-28 20:28:16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 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直是国际上备受关注的问题,虽然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但也在短短二十多年内通过并完善了多部法律法规。

我国于1990年正式通过第一部《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于精神生活有着越来越高的追求,音乐作品作为精神财富之一,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愉悦。

同时,音乐作品也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之一,所以我国不断完善立法,持续加强对音乐作品的保护;并通过各种宣传,努力使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意识深入人心。

中国在保护音乐作品过程中付出的的努力有显然的成效,但依然有很大的完善空间。

例如,大众对支持正版打击盗版这一法律理念已无较大争议,但对于在营业场所使用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需要收费这规定却始终无法理解,甚至很多人并不知晓这一法律规定的存在。

同时,由于科学技术和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可以利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音乐作品的经营场所不断增多,法律规定尚有缺陷,使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机械表演权仍在受到侵犯。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学者对音乐作品机械表演权的保护在不同角度都有所讨论。

关于机械表演权的立法争议,典型论文有焦和平的《”机械表演权”的法源澄清与立法完善#8212;#8212;兼论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在机械表演权与其他著作财产权可能产生的权能交叉方面作了探讨;王迁的《论网络环境中表演权的适用#8212;#8212;兼评对表演权的定义》阐述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中的表演权与《伯尔尼公约》中的表演权规定存在矛盾之处,草案应当对表演权的调整范围进行重新修改。

孙玉芸,孙玉华的《表演权的扩张与反思#8212;#8212;兼评〈著作权法〉第53条的适用》则对表演权的产生以及公共播放市场不断繁荣背景下表演权的扩张趋势做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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