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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网 > 文献综述 > 法学类 > 法学 > 正文

试论公司法的完善文献综述

 2020-04-24 10:00:42  

1.目的及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经济市场和形势在不断发生变化,为了保证公司法能够跟进时代经济发展的形势,满足新经济发展的需求,为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加全面、可靠的法律保障,需要坚持以市场为前提,以公司运行发展规律为主体,依实际需求进行不断的完善。

新的公司法中,实现了对公司法基本理念和原则的突破,全面融入了私法自治的思想,形成了范围广、数量多的任意性规范,目的是给予公司以最大限度的自治环境。新的公司法主要体现公司自治的思想,重新进行了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在量的方面的分配,使得任意性规范在适用范围和领域上实现了拓展。

放松管制、尊重自治是商事立法的理念,而任意性规范的扩张标志着公司法的进步,也集中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投资人的利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但自治并不必然意味着效率,近年来的实践揭示出公司自治在促进公司效率方面的局限性。

在新的公司法颁布之后,人们将关注点放在了公司法任意性规范中所蕴含的私法自治的理念方面,但是,产生了一些误解,片面地认为,任意性法律法规具有绝对的任意性,毫无约束可言,但是,实际恰恰相反,任意性法规与强制性法规一样,都属于法律的一种,都存在一定的约束能力,

但是,与强制性法律法规相比,任意性法规给予当事人以排除和选择适用的权利。因此,如果对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适用进行探讨,需要更加关注这些存在的问题。因此,要探讨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立足点,思考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给予当事人的权利范围以及约束力,以实现公司法之价值及效率最大化。

在国外,英美德法等国家的公司法都是发展比较成熟的法律 ,任意性规范所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以及股权转让。在公司章程中主要作用是明晰股东及利益相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并形成各方都自愿遵守的契约,使各方利益都得到满足,在某种程度上增加公司持续经营的可能性和概率。

除此之外,关于股权转让的任意性规范也为股东的退出提供了可能性和依据。国外的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力退出原来投资的公司,并规定了股东退出原来企业的合理方式和应该遵循的流程,这样能有利于提高公司管理人员的运营管理能力,提高公司收益,并且帮助企业不断优化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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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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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以现行公司法为研究对象,通过文献阅读法、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来讨论现行公司法关于任意性规范的完善。

本文内容拟分为四个部分:一是现行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概述,二是公司法中关于任意性规范的问题,三是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四是进行归纳总结,提出公司法中关于任意性规范的完善建议。

为保证得出的结论合理且具有使用价值,拟采用以下方法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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