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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私法保护文献综述

 2020-04-14 19:50:18  

1.目的及意义

21世纪的今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们迎来了以云计算和云储存为基础的大数据时代。大数据不仅仅代表着相关数据的处理技术,更标志着一个新的时代的开始。人们的许多信息及活动都可能通过网络而数据化,而用户的数据又往往被大量的收集、利用。一方面,大数据的分析技术可以使我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变得更加便捷;但另一方面,海量的数据收集和分析也对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保护产生了冲击。大数据的急速传播、登录信息被网络信息数据所记载以及社会各个领域对于大数据的不合理使用,使得个人隐私的保护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而目前在我们国家,关于隐私权的保护工作,主要体现在宪法、民法和几大诉讼法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中也有涉及。但是,隐私权并没有被作为独立人格权予以规定,也没有专业的法律法规,更无法同名誉权等人身权并列,总体呈现出不完善、不健全的特点,立法工作落后于司法实践。因此,对于数据化时代个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本文以数据化和隐私权的相关理论为基础,通过分析隐私数据化过程中公民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具体表现,探讨数据化时代个人隐私保护中所存在的问题,从而针对性的提出数据化时代保护个人隐私的具体建议,更好的促进数据化时代个人的隐私保护,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总所周知,大数据是21世纪所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事物,我国立法对于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具有滞后性。因此,对于数据化时代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研究也有利于促进我国个人隐私权的立法完善,也会进一步推动相关理论研究的发展。同时,我国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而与大数据相关的研究则更是凤毛麟角,本文通过对数据化时代隐私权保护的研究,以期为现实隐私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学者对于隐私权的研究开始较早,大数据这一概念最早便是由外国学者提出的,英国学者维克托#8226;迈尔#8226;舍恩伯格及肯尼斯·库克耶所著的《大数据时代》便是国外学者对于大数据技术进行系统研究的先河之作,此后各国学者相继对大数据展开了研究。Terence Craig 和 Mary E. Ludloff 在 Privacy and Big Data 一文中进一步对大数据以及隐私权的关系做出了详细地解读,认为大数据中包含着人们大量的个人隐私,包括个人信息、用户网上购物数据、用户位置数据等,而这些数据一旦被企业收集,用户将丧失对数据的控制权。同时企业在这期间更可能产生非法收集与利用的行为,这就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了严重的威胁;Thomas M. Lenard 和Paul H.Rubin 在 Big Data, Privacy and the Familiar Solutions 一文中谈到,在大数据时代,人们的隐私权比以往更容易受到侵犯。主要原因是由于大数据的技术特征给这些收集利用用户数据的企业提供了更便利的条件,而且由于收集利用用户数据行为的隐蔽性,造成了这些企业在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之后,并不会被及时发现,这也就给隐私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威胁。作者还提出需要政府的行为以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同时建议立法机构也应当及时对大数据技术的使用进行规范和限制。


从国内的研究状况来看,童拿云(2015)指出,大数掘时代要实现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就必须实现对公民个人隐私的控制;王利明(2013)指出,在对个人隐私权进行界定时,要与个人信息的相关内容进行区分,虽然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他们并不是完全相同的两个概念。他们在客体、性质上都有区别,而这一问题的明确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有着重要意义;王彬(2015)认为,隐私权保护的重点已经发生变化,在大数据时代下,隐私权的主要内容变成了以数据为载体的信息,现代国家必须为国民的数据隐私权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王永红(2015)指出,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保护的问题主要表现化下方面:立法缺乏针对性,个人隐私权保护的范圃尚不淸楚,相关部门的监督力度不够;史文生(2016)认为,以大数据时代为前提,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不被他人非法侵扰,以及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他建议从更广的角度去定义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权,因为这样可以起到全面保护的作用;李国宇(2014)认为,在大数据时代,人们所有的上网记录、购物记录等个人信息,都将被转化为可利用的数据,而现有的技术并没有将其中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进行分类处理,这就容易造成公民个人隐私数据被非法利用,我国的法律也未对这种行为做出限制。这样一来,公民在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权将会面临严重的威胁,因此需要加强法律保护;李雨明、聂圣歌、西楠(2017)指出,大数据时代下,在我国民法和行政法领域,均有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比较分散而且不够具体,导致实践中出现很多问题;张秀兰(2006)提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不仅需要政府部门、新闻媒体、网络服务商、公司企业、个人等要注意对自身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同时需要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保护已经搜集、存储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1.1目的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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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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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主要内容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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