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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制文献综述

 2020-04-14 16:20:23  

1.目的及意义

1.1目的,意义

我所选论文的内容是对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制方面的探究。如此,我们首先应该清楚的了解什么是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有涉及面广,涉及金额大,受害人多,持续时间长,危害大,处置及善后难度大等特点。非法集资在实际情况下形式多样,情况复杂,如何对其进行识别认定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通过对其进行分析研究比对找出其特点从而找出方法进行应对这也是我此次研究的目的。尤其近年来,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高发,极大的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如果能清楚的知道非法集资的特点,对其进行认定就会更加容易,从而更好地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由此,对非法集资这种犯罪行为进行并分析其特点就有了很大的意义。

1.2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现状:我囯刑法中,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入罪尽管有着合理的根据,但其规定不仅与宪法、民法的相关规定不协调,而且入罪的标准也较为模糊。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合法民间借贷融资行为经常纠缠不清,招致刑法适用扩大化或者执法不严的非议,对此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第1条明确了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和特征要件;第2条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方式;第3条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4条明确了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第5条明确了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6条明确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具体行为方式;第7条明确了非法擅自募集基金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第8条明确了非法集资活动当中虚假广告行为的性质认定和处罚标准。该《解释》的出台明确了非法集资的概念和特征要件,划清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政策法律边界。

1.2.2国外研究现状:

外国有类似的罪名,但与中国刑法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本质不同。按照俄罗斯刑法典,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是,它将其与发放信用卡、现金业务以及结算业务等并列,作为“非法从事银行业务罪”的具体表现,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是作为一种非法从事银行业务而被界定的。而按照美国法律,类似中国非法集资的行为通常被定性为违法公开发行证券。国外非法集资的处理判定集资是否违法,首先要判定集资是否构成证券发行。1933年《证券法》第二章第一节的证券定义十分广泛,包罗万象,投资合同也在其中。美国有关判例又将某些集资定性为“投资合同”,即证券,而证券未经登记公开发行便违反了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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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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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纲要:

1非法集资产生的社会根源和表现形式

1.1非法集资产生的社会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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