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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毕业论文

 2022-01-16 20:21:05  

论文总字数:14808字

摘 要

喝酒本不过是一件生活中常见的事情,但是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罪犯借着醉酒去犯罪,或者因喝酒误事,招致不幸的发生。这一现象使得原因自由行为理论逐渐成为现代生活中的热点问题。原因自由行为与一般的犯罪行为不同,有着其特殊的法律属性,因此理解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具有一定的难度。目前,中外的刑法学家们对于肯定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已经基本达成一致,但是其可罚性依据却依然众说纷纭,这归根结底是因为原因自由行为没有满足的责任主义原则的要求,从而产生了责任主义维持说、修正说、例外说三大观点。而我认为,只有坚持责任主义,结合原因自由行为的结构模式,分限制责任和丧失责任两种情况,才能解决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主义的冲突。

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 实行行为 责任主义 可罚性

 

 

 

 

 

Studu On The Punishment of Actio Libera In Causa

Abstract

Drinking is just a common thing in life, but in recent years, more and more criminals have committed crimes through drunkenness, or have caused misfortune by drinking.Nowadays, this phenomenon makes the theory of actio libera in causa gradually become a hot issue in modern life. Different from the general criminal behavior, actio libera in causa has its special legal attribute, which makes it difficult to understand. At present, Chinese and foreign criminologists have basically agreed on the punishability of actio libera in causa, but there are still different opinions on the basis of punishment, which in the final analysis is because actio libera in causa do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inciple of responsibility. Thus, there are three viewpoints: the doctrine of maintenance of responsibility, the doctrine of revisionism of responsibility and the doctrine of exceptionalism of responsibility. In my opinion, only by adhering to the principle of responsibility and combining the structural mode of actio libera in causa, and by dividing the two situations of limiting responsibility and losing responsibility, can the conflict between actio libera in causa and responsibility be finally solved.

Key Words: Actio libera in causa; Executive conduct; The principle of responsbility; The essence of penalty

目 录

摘要 Ⅰ

Abstract

第一章 引言 1

第二章 原因自由行为的法律属性分析 3

一、原因自由行为概念界定 3

二、原因自由行为特征分析 4

(1)、复合性和分离性 4

(2)、因果性和连续性 4

三、原因自由行为成立范围 5

(1)、责任能力:限制与丧失 5

(2)、罪过形态:故意与过失 6

第三章 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理论基础 8

一、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困境 8

二、责任主义维持说 8

(1)、间接正犯类似说 8

(2)、责任前置说 8

(3)、统一行为说 9

三、责任主义修正说 9

四、责任主义例外说 10

第四章 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依据分析 11

结语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7

第一章 引言

德国是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发源地,这一语言用法最初由克莱因施罗德提出[1]。在17和18世纪的德意志普通法时代,责任主义尚未建立,因此惩罚原因自由行为没有任何问题。当时,主流理论和立法实践都认可其可罚性。例如,1751年的巴伐利亚刑法典规定原因自由行为应受到惩罚。这条规定在当时产生了巨大影响,并迅速蔓延整个德意志地区。

在这之后,随着刑法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责任主义原则在19世纪出现,用以防止滥用惩罚,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逐步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在19世纪40年代,普鲁士法律大臣萨维尼提出,原因自由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并成为当时的主流观点。他认为,饮酒这一原因行为和实施行为之间没有联系,两者之间的心理联系已被切断,行为之间没有统一性。如果犯罪者仍然可以在喝酒后执行犯罪意图,那么可以推断犯罪者不会导致责任能力的丧失。因此,只要证明饮酒后的行为是行为人在失去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实施的,就可以免除惩罚。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也逐渐丰富多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依赖酒精,或者借助毒品来寻求刺激,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多,这一现象使得刑法学家们重新开始考虑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为了制止这些有害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刑法保护合法利益的目的,对原因自由行为的肯定说已经重新占据主导地位。德国,意大利,日本,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也根据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对原因自由行为规定了各种处罚。例如,意大利刑法典不但规定自陷醉态可以归罪,还规定了为实施犯罪主动陷入醉态会加重刑罚处罚。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未形成系统的原因自由理论及立法实践,但其法律细分了醉态的具体情况,例如行为人的主动醉态并不能成为他为自己辩护的理由。我国在原因自由行为方面做理论研究最早的是张明楷教授[2],在他之后,原因自由行为的大门为我国的刑法学者们打开,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其中,展开了对这种理论的研究,同时,我国刑法也做了关于醉酒犯罪的规定。到了现在这个阶段,处罚原因自由行为已经基本上受到了各国刑法学者的一致认可,争议的焦点已经从该行为是否可罚转为该行为的可罚性依据了。

不论是出于维护法律秩序的角度,还是出于道德层面的要求,处罚原因自由行为都似乎并无不可。而且,从实证学派的观点来看,为了防卫社会,对于具有侵害性、危险性的原因自由行为也应当予以禁止[3]。而责任主义原则却要求,这种行为不能处罚,或只能减轻处罚,仅仅是因为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不是完全责任能力人,不满足责任主义原则。这样就陷入了一个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如果不处罚原因自由行为就会使犯罪人钻法律的漏洞,逃避刑事制裁;但是另一方面,处罚原因自由行为又会与刑法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义原则相冲突。虽然目前刑法学界已经确定了原因自由行为可罚,但是对于它为什么可罚,至今还是众说纷纭,既有责任主义维持说,又有责任主义修正说,还有责任主义例外说等等,各个学说内又进一步划分成更加细致的学说,而每一个学说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因而缺乏一个普遍认同的方案去解决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主义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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