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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分配利润研究毕业论文

 2021-12-23 20:49:13  

论文总字数:15009字

摘 要

如今,公司长久缺乏红利分配的情况普遍存在,导致部分股东的权益受到严重威胁。在过去,我们国家的《公司法》没有规定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影响的股东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分配股份,这实际上是公司在治理和立法上的一个缺陷。随着实际纠纷的增加和迫切需要对司法裁决中的具体法律依据作出明确定义,法律不能置之不理。于是,在尊重企业自治原则的情况下,我国实行了强制性利润分配制度。与其他传统补救办法相比,强制利润分配诉讼可以更直接、更有效地保护受害股东的合法利益,而且较之传统的救济方式有着明显的优势。但是,强制利润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目前仍不够细化,比如该制度的具体适用条件和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等等。另外,其强制的性质实际上是司法对公司自我治理的一种干涉。因此,在实践中,如何更恰当的运用好该制度、如何平衡企业的独立性和司法正义都是需要深入讨论研究的问题。对此,笔者在本文中也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 :利润分配 司法干预 权益衡平 强制分配 中小股东

Research on the company's mandatory profit distribution.

Abstract

Nowadays, the long-term lack of dividend distribution in companies is widespread, which leads to the serious threat to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ome shareholders. In the past, our country's "company law" did not stipulate that the shareholders whose right of claim for profit distribution was affected have the right to apply to the court for compulsory distribution of shares, which is actually a defect of the company's governance and legislation. With the increase of actual disputes and the urgent need to make a clear definition of the specific legal basis in judicial decisions, the law can not be ignored. Therefore, under the condition of respecting the principle of enterprise autonomy, China has implemented the compulsory profit distribution system. Compared with other traditional remedies, compulsory profit distribution litigation can protect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victim shareholders more directly and effectively, and has obvious advantages over traditional remedies. However,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compulsory profit distribution system are not detailed enough, such as the specific application conditions and possible legal effects of the system. In addition, the nature of its compulsion is actually a kind of judicial interference in corporate self governance. Therefore, in practice, how to use the system more appropriately, how to balance the independence of enterprises and judicial justice are issues that need to be discussed and studied in depth. In this regard, I also put forward my own thinking and suggestions in this paper.

Key words:Profit distribution;Equity balance;Interest protection;Forced distribution;Small and medium shareholders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目 录 III

引言 1

一、强制利润分配请求权简述 2

(一)利润分配请求权 2

1.何为利润分配请求权 2

2.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类型 2

(二)强制利润分配请求权 2

1.强制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含义 2

2.强制利润分配制度的出台背景 3

二、 强制利润分配制度的司法逻辑 4

(一)为司法裁判提供明确的理论依据 4

1.强制利润分配制度出台之前 4

2.强制利润分配制度出台之后 4

(二)利润分配请求权受法律保护 5

1.利润分配请求权具有期待权的性质 5

2.制定审批利润分配方案是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 5

三、 对强制利润分配请求权适用条件的思考 7

(一)强制利润分配之诉 7

(二)强制利润分配请求权行使条件的构建 7

1.公司有利可分 7

2.存在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 7

3.原告股东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8

4.滥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确有因果关系 8

5.滥用权利的股东有主观过错 9

四、对公司强制利润分配制度的再思考 10

(一)传统救济途径与强制分配制度之比较 10

1.既有救济途径的缺陷 10

2.强制利润分配请求权的优势 11

(二)强制利润分配之诉产生的法律效果 11

1.对公司内部可能产生的效果 11

2.对公司外部可能产生的效果 11

(三)对完善强制利润分配制度的几点建议 12

1.用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 12

2.建立股东惩戒机制 12

3.对原告股东的资格作出相应的限制 13

4.加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 13

总结 15

参考文献 16

引言

本文通过参考相关案例、分析归纳现有理论观点、实证研究等方法,从强制利润分配制度的理论层面、司法实践的现状等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公司在往“自治型”改革方向发展的形势下,一些大公司为了自身能够获取更多的利益,以资本多数决制度为工具,企图通过操纵公司将个人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压制中小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违法违章拒绝召开股东会议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导致权力微弱的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威胁,甚至造成实质性损害。国家为了能够更有效、全面的维护受害股东的合法权益,通过立法给予了受害股东强制利润分配请求权,这是为其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侵犯的中小股东群体提供的一条更为重要的救济措施。强制利润分配之诉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制度,有着区别于既有制度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以及存在尚需不断完善、研究的地方。由此,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和研究:强制利润分配制度的相关概念及司法层面的考虑、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迫切需要、目前救济方式的不足、强制利润分配诉讼的适用条件、诉讼可能会产生的内外部法律效果、对强制利润分配制度的几点思考和建议等等。本文试图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为实践提供可行性建议。

一、强制利润分配请求权简述

(一)利润分配请求权

1.何为利润分配请求权

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地位和资格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1]

这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的一项固有权利,股东对公司进行投资的本质目的就是期待公司分红获得经济利益。依据法条的明文规定,股东出资后,其出资不再属于个人财产,而是形成公司的财产,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再者,基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公司从股东处获得运营资金,向股东分配利润也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2.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类型

根据理论界的讨论,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其权利结构可分为两种: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首先,对于后者,当此项权利受到侵害时,只要股东可以提交在股东会议上形成的有效分配决议,就有权请求法院要求公司分配红利,即有可诉性,也具有债权的性质,它同时也是一种支付请求权;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另外一个层次,即有着抽象意义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此种情况下,公司对分配的条件、方式、比例都未明确,若法院没有收到受害股东提交的有效分配决议,往往直接驳回起诉甚至不予受理,但随着《公司法解释四》的问世,司法对于此种情况给予了救济途径:当股东的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遭受侵害时,在满足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时,可以提出强制利润分配之诉。可以看出,上诉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提起诉讼时是否向法院提交了载有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有效的股东会议决议。

(二)强制利润分配请求权

1.强制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含义

所称的“强制利润分配请求权”,其“强制”就体现在缺失有效分配决议的情况下,法院同样可以在满足部分条件时要求被告公司给原告股东分配红利。这个条件就是: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其他股东利益受损。事实上,我国的《公司法》没有作出对“强制利润分配请求权”具体的概念性规定。但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15条规定可以看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受害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强制利润分配。所以,强制利润分配请求权就是因公司的股东滥用权利致使其他的股东没有办法向法院提交有效的、载有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从而使其他股东无法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这种情况下,受害股东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公司进行利润的分配。

2.强制利润分配制度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公司改革由“管制型”向“自治型”方向迈进,这是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一个具体表现。但伴随着这种趋势,公司的自治原则和司法公正原则的天平也开始出现倾斜。大股东在利益的驱动下,利用“资本多数决”的制度优势,更希望自身能长期稳定的利益,并不在乎“蝇头小利”;再者,实践中公司内部的高管职位也常由股权较大的股东担任,这些股东通过操纵公司来达到压榨中小股东的目的以此获利。为了司法的公正不被破坏、公司环境的良好发展以及经济的稳定,我国在2017年正式施行了《公司法解释四》。根据解释,法院只会在公司存在股东滥用权利的情形下才受理案件,此制度的出台一方面尊重了公司的自治,另一方面也为司法适当参与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治理预留了一定的空间。

二、 强制利润分配制度的司法逻辑

(一)为司法裁判提供明确的理论依据

1.强制利润分配制度出台之前

在强制利润分配请求权制度尚未出台之前,实践中已经出现一些案例,但由于当时缺乏立法的具体规定,各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意见较为混乱,而大多都是以否定态度拒绝受理或者驳回原告股东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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