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责令改正的程序完善毕业论文
2021-12-16 20:24:39
论文总字数:17597字
摘 要
责令改正的制度源自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如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尽管责令改正制度在我国行政管理实践中广泛适用,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三个方面较为突出的问题:第一,责令改正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明;第二,责令改正的立法相对混乱;第三,责令改正的执行存在制度空白。未来问题我国责令改正制度的完善应重点从四个方面展开:第一,统一法律用语,准确使用责令改正的表达形式;第二,明确责令改正的形式;第三,完善责令改正的适用程序;第四,完善责令改正后续监管措施和救济途径。
关键词 :责令改正 行政程序 行政命令
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procedure of ordering correction
Abstract
The system of ordering correction comes from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of Article 23 of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when an administrative organ implements an administrative penalty, it shall order the party concerned to correct or set a time limit to correct the illegal act." Although the system of ordering correction is widely used in our administrative practice, there are still three prominent problems in reality: first,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act of ordering correction is unknown; second, the legislation of ordering correction is relatively chaotic; third, there is a system gap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ordering correction. In the future,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ordering correction system should focus on four aspects: first, the legal terms and accurately use the expression form of ordering correction shall be unified ; second, the form of ordering correction shall be clarified ; third, the applicable procedures of ordering correction shall be perfected ; fourth, the follow-up supervisory measures and relief ways of ordering correction shall be perfected .
Key Words:Order for correction;Administrative procedure;Administrative order
目录
中文摘要 I
英文摘要 II
一、责令改正制度的概述 1
(一)责令改正的概念和特征 1
1.责令改正的概念 1
2.责令改正的规范现状 1
(二)责令改正的特征 2
二、责令改正的法律性质 4
(一)责令改正与行政命令 4
1.行政命令的特征 4
2.责令改正与行政命令的比较 5
(二)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 6
(三)责令改正与行政强制措施 7
三、责令改正的可诉性与适用 9
(一)责令改正的可诉性 9
1.责令改正不可诉 9
2.责令改正有可诉性 9
(二)责令改正的适用 10
1.适用责令改正的实质要件 10
2.适用责令改正的形式要件 10
3.适用责令改正的程序要件 10
四、责令改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完善 11
(一)责令改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11
1.责令改正的法律性质不明 11
2.责令改正的立法混乱 12
3.责令改正的执行问题 12
(二)责令改正的制度完善 13
1.统一法律用语,准确使用责令改正的表达形式 13
2.明确责令改正的形式 13
3.完善责令改正的适用程序 14
4.完善后续监管措施和救济途径 14
参考文献 16
致 谢 18
一、责令改正制度概述
(一)责令改正的概念和特征
1.责令改正的概念
就责令改正而言,其具体含义为当行为人的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时,行政主体有权勒令停止,同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纠正,使其恢复到最初状态,进而来确保法律的权威以及社会的稳定[1]。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亦或是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对责令改正有不同的表达形式。最典型的就是“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整改”,三者词义虽然基本一致,但侧重点各有不同。
“责令”,责成、命令。指定人或者机构办某事,要求负责完成。这个词的着重点应该是在“完成”上,完成责令的内容,才是符合“责令”的词义。“改正”,要把错误的做法纠正成为正确的做法。这一个词语的着重点是将错误的改正成正确的。那么“责令改正”合起来的意思就是,要求人或者机构将以前错误的行为改变,使之成为正确的行为[2]。
“限期”,规定具体日期,给行为相对人具体的时间限制。行政行为本身就是有期间的,所以责令改正本身就带有时间的限制。
“整改”,整顿改进。这个词的着重点就在于将相对错误的行为状态逐渐地变成相对正确的行为。但并不要求将错误的行为改变成正确的行为,而只是强调一个变好的过程。“责令整改”就可以理解为责令行政主体整顿改进。这个词给了行政相对人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3]。
由此可见,责令改正表述不一,法律用语不统一,尤其是在不同规范性文件中的表述是不太一样的。例如,“责令限期改正”和“责令整改”比较常用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责令改正”就常常用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中。本课题认为“责令改正”的适用范围比“责令限期改正”和“责令整改”更为广泛,另外“责令改正”的表达形式也更加规范。
2.责令改正的规范现状
凭借查阅相关资料可知,当下所施行的“责令改正”及其相关行政政策方面,有着一定的法律依据,其中改正内容主要涵盖行为和状态两方面,且责令对象一般也存在对内和对外两种属性,主要呈现出下述特征:不存在统一强制性、适用方式众多等。通常表现如下:第一、就责令决定依据而言,主要存在下述两种:基于行政主体实际职权以及基于相应的法律条例等;第二、关于被责令改正的内容,也通常涵盖下述两部分:即消除违法状态以及结束还在进行的违法行为等;第三、关于被责令改正对象而言,通常含有多个类别,这些类别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行政机关或相关工作人员等;第四,在使用方法上,“责令改正 ”并没有固定的适用权限,可以和行政处罚同等适用也可以单独使用。此外,有时还能够充当行政处罚的事先程序。也就是说当行为人没有履行被责令内容时,可以在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加重惩罚;第五,关于超过法定履行时间而没有进行任何改正的法律后果而言,通常会采取下述两种措施:即直接强制执行以及不直接强制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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