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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完善开题报告

 2021-12-12 14:13:54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课题目的:口供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口供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规则。本课题通过分析我国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司法现状以及口供补强证据规则存在的原因,通过分析借鉴国外相关立法,提出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完善建议。

研究意义:第一,保证口供的真实性,确保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发现、了解案情事实;第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第三,保证定罪裁判的准确性,维护法律的权威;第四,提高我国司法的公正性,营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我国,关于口供,刑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于刑罚。实际上就是口供必须有补强证据才能定案。但是关于口供补强,不同的学者具有不同的意见。如常加飞文章中认为简易程序不使用口供补强规则;徐美君认为我国口供补强的范围仅仅限于法庭内的供述等等观点。而我国关于共犯的口供补强也存在很大的争议,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是否定说。根据口供特点以及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存在不同的利害关系,即使共犯口供可以相互印证也不能以此定罪;二是肯定说。共犯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所作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在供述一致的情况下便可以定案,其理由在于同案其他被告人同样可以作为案件证人,可以以证人证言方式来增强其他被告人口供的证明力;三是折中说。主张共犯所作供述其本质依然是口供。共犯口供不能互相作为补强的证据,但是在确实没有办法获得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如果具备一定条件,法官可以在非常谨慎的前提下将共犯的口供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依据。大多数学者比较认同折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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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

1.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概述

1.1口供的概念

1.2口供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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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施方案、进度安排及预期效果

实行方案: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口供补强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口供补强规则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的实际应用状况,对比国外口供补强规则的相关立法,提出对我国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完善建议。

进度:2015年12月,确定毕业论文选题,并开始收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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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

(1)期刊论文

[1]张颖.被告人审前供述的证据能力.兰州大学学报.2012.第40(5)期.

[2]陈瑞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苏州大学学报.2013.第3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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