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清算义务及法律责任毕业论文
2021-10-27 22:03:00
摘 要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在市场经济中充当这主要的角色,其发展、成长都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清算是其退出市场的必要程序之一,但近年来的诸多案件表明在实践中时常存在这清算程序启动困难,或是勉强启动清算程序后,公司人去楼空,仅留下一个僵尸公司的情况。这导致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大量难以清算的公司,给行政执法带来了一定的阻碍,不利于执法效率的提升。另一方面,公司没有可执行的财产,这极大的损害了中小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文试图通过对清算清算义务人的概念进行梳理,同时借鉴其他国家的清算义务人的相关制度,结合我国当前在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制度实践领域中一些问题,对我国当前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人义务制度提出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通过梳理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并将其与清算人的概念进行比较,分析二者的区别和联系,希望厘清清算义务的范围。
第二部分是列举我当前部分学者关于清算义务的相关研究,以及法国和日本的清算义务人的相关制度,期以获得对完善我国清算义务人制度的启示。
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了我国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义务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分别从清算义务人的范围界定以及清算义务人责任抗辩事由两方面出发。
第四部分从清算义务人的主体确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及诉讼时效三个方面提出意见和看法。
关键词:清算义务人;清算人;股东的清算义务
Abstract
Co., LTD is one of the main body of market economy in our country, play the main role in market economy, its development and growth will have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our country's economy development, but the liquidation is one of the necessary procedure of exit the market, but in recent years many cases show that often exist in practice of the liquidation procedure starting difficulties, or barely start after the liquidation, the company is empty, leaving only a zombie companies. This leads to two problems. On the one hand, a large number of companies that are difficult to liquidate pose a certain obstacle to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which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improvement of law enforcement efficiency. On the other hand, the company has no enforceable property, which greatly damages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and creditors. This paper attempts to clarify the concept of liquidation obligor, draw lessons from other countries' relevant systems of liquidation obligor, and combine some problems in China's current practice of the liquidation system of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with some Suggestions for China's current liquidator obligation system of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This paper is mainly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to clarify the scope of liquidation obligation by sorting out the concept of liquidation obligor and comparing it with the concept of liquidator, and analyzing the difference and connection between them.
The second part lists the relevant studies of some of my current scholars on liquidation obligations, as well as the relevant systems of the liquidating agents in France and Japan, hoping to get some enlightenment on improving the system of China's liquidating agents.
The third part mainly analyzes the problems in the practice of the liquidation obligation of the shareholders of th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in China, starting from the scope definition of the liquidation obligor and the defense of the liability of the liquidation obligor.
The fourth part puts forward the opinions and views from three aspects: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subject of the liquidation obligor, the way of assuming the liability for the liquidation obligation of the shareholders of the limited liabilitycompany and the limitation of action
Key Words: Liquidation obligor; Liquidator; Liquidation obligations of share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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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1章 绪论 4
1.1 研究背景 4
1.2 研究目的 4
1.3 研究的意义及价值 2
1.3.1 研究的目的 2
1.3.2 研究的意义 2
第2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 3
2.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 3
2.1.1清算义务人的历史沿革 3
2.1.2清算义务人的基本概念 3
2.1.3清算义务人的范围 4
2.1.4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 4
2.2清算人 5
2.3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的区别与联系 6
2.3.1清算人义务人与清算人的区别 6
2.3.2清算人与清算义务人的联系 7
第3章 国内外清算制度研究现状比较 8
3.1我国目前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制度的研究现状 8
3.2国外目前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制度的研究现状 8
3.2.1法国的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 8
3.2.3日本的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 9
第4章 我国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义务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10
4.1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界定不够清晰 10
4.2关于清算义务人责任抗辩事由的相关问题 10
第5章 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义务的相关建议 11
5.1明确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 11
5.2明确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承担 12
5.2.1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 12
5.2.3明确债权人对清算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诉讼时效 12
第6章 结语 14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公司清算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司退出市场的必经程序。[1] ”然而在此过程中,由于制度善不完善等原因,部分公司并没有在其推出前处理好公司账务,时常出现债权人和公司股东利益严重受损的情况,除此之外,违法清算的行为屡见不鲜。可见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
公司清算是公司退出市场的方式之一,而清算义务人是公司清算的主导者,负有清算义务。但部分清算义务人在履行清算义务时并不积极,还时常出现消极怠工的现象,例如对公司不管不顾。这一部分清算义务的行为,一方面给执法活动造成了许多人为障碍;另一方面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清算义务人的主体地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实施之后,其明确规定了董事和执行或决策机构的其他成员是清算义务人,完善了多年以来的法律模糊地带。填补了长期以来的法律空白。但是,根据2008《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条例的规定,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然而,在审判实践中,以《高等法院指导案例9》为例,其明确了2012年《指导案例9》明确了股东之间的连带赔偿责任。然而上述的法律规定可能会对中小股东造成不公,损害其利益,以及清算义务的范围标准,如何衔接和适用这两项规定已成为一个难点,这进一步反映出现行有关公司清算制度的立法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1.2 研究目的
“长期以来,基于我国社会诚信制度和公司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公司在解散事由发生后怠于清算,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等现象大量存在。[2]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清算义务人的概念被提出并被接受。
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是清算程序启动和顺利推进的前提,因此清算义务人范围的界定尤为重要。此外,《公司法》第183条关于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第27条第2款的规定有所冲突。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让法官在判案时容易出现混乱,甚至可能产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为了更好地厘清上述问题,本文将从清算义务人的基本概念入手,希望通过梳理相关概念和比较国内外研究现状,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1.3 研究的意义及价值
1.3.1 研究的目的
本文通过分析国内外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制度,以我国的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民法通则为基石,试图明确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范围,从义务主体出发,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的范围,从而改善当前立法难以满足现实需要的状况。
1.3.2 研究的意义
自《公司法司法解释二》颁布以来,与公司清算相关的案件数量是十分庞大的,从这些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当前的立法并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这就要求立法者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了完善才能真正兼顾债权人和清算义务人、公司利益相关人等多方的利益,实现公平正义。
第2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
2.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
2.1.1清算义务人的历史沿革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企业的清算义务人是企业的“主管机关[3]”,但并没有解决由谁来开始起算清算程序以及清算义务该如何承担责任这两方面的问题。这给之后的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的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暂时做出关于清算义务人确定的相关规定,但就如何确定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承担范围的规定仍有欠缺。2005年,清算义务人是“主管机关”的规定被《公司法》取消,增加了关于产生方式的规定,但关于清算义务的归责方面的相关法律仍是空白。
2008年颁布的《公司法解释 (二)》其第一次规定了清算人若未尽到义务或是怠于履行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强制清算程序下债权人利益应清算不能而受损,其可以向清算义务人追偿的规定首次于2009年的《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颁布;而公司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追偿,这一规定保护债权人和公司小股东双方的利益,体现了公平正义。
2014年,第一次有了关于清算的诉讼时效规定。
2.1.2清算义务人的基本概念
“清算义务人,就是公司解散时组织清算人启动清算程序、协助清算人清算的人[4]”。清算义务人既需要为未尽到责任而承担相应的义务有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其义务是在公司解散时及时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程序,若因清算人未尽到清算义务而使债权人和其他公司利益相关人利益受损的,清算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立法角度来看,“公司法立法中的‘清算义务人’是我国缺乏法定清算人制度又迫于司法实践的需要不得不从公司立法“解释”出来的、试图弥补法定清算人缺失的一个概念[5]”。
从现实角度来看,可分为两个类型:一是,指定清算中,清算人由法院制定;二是,选任清算中,清算义务人主要负责启动清算,并保证清算的顺利进行,而清算人则负责具体的对内、对外事务。,
2.1.3清算义务人的范围
责任源自义务,清算程序由清算义务人发起,这清算义务人的责任,若清算义务人未尽该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清算义务人即使责任义务履行的主体也是责任承担的主体。只有明确清算人的范围才能在债权人、股东等等相关利益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能找到明确的归责主体。关于上述问题,在我国的多部法律中均有相应的规定。
从我国当前的立法来看,涉及清算人义务范围的法条规定主要有:一是,《公司法解释二》中规定了清算责任的主体,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及董事;还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二是,《民法总则》中的规定,清算义务人包括法理事等执行机构、理事决策机构以及法人董事的成员。三是,《公司法》中规定,清算义务的承担主体即是清算组的成员,其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选定的清算人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1.4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
在清算过程中清算义务人是最直接接触到公司资产的人,较不了解公司清算的债权人处于优势地位,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清算义务人造成债权人以及相关里依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需相应的侵权责任责任。可见,明确清算义务人的范围有利益清算义务人更好的履行义务。“这实质是清算义务人的诚信义务向法律责任的转化。[4]”
以下是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的四种类型: